已請教過三位不動產專業律師,但是說法個說紛紜,所以想請教板上各位,先謝謝各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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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試著描述清楚,文章過長請見諒。
我為買方,買賣標的為中古電梯大樓。
2/23簽訂完買賣契約後,隔天2/24告知房屋有滲漏水問題,但現況說明書沒有載明,再簽
約之前也無人口頭或通訊軟體告知。目前賣方的態度是,他們有打算積極處理漏水問題。
時間軸關係為以下
2/17 :買方第一次看屋,沒發現問題
2/20:賣方已知有滲漏水問題,通知樓上住戶處理(有對話紀錄及錄音檔)
2/22:買方第二次看屋,沒發現問題,也沒人告知滲漏水
2/23:簽約,且現況說明書賣方勾選無滲漏水,議價過程也無因滲漏水砍價。
2/24:告知有滲漏水
我有兩點主張,第一主張為無條件解約,本身不打算碰滲漏水物件,但兩位律師說滲漏水
並非重大瑕疵,沒有辦法無條件解約,可以談價金減免,想請問價金減免的金額,而另一
位律師說可以無條件解約,他說絕對沒問題。第二主張為賣方詐欺,律師認為勝率約4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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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謝謝各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