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想了一個情境,希望可以聽聽看大家的見解
A男懷疑B男與A男的女友有曖昧,而找了10名友人前往B男家談判,雙方於B男家門口馬路
上談判過程中,因談判破裂A男便與10名友人分別持球棒將B打傷但未造成重傷。請問A男
及該10名友人除了觸犯刑法的傷害罪外是否可能涉犯刑法第150條呢?又或者是其他罪呢
?
刑法第150條
一、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二、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
感覺是有符合第一項前段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但與強暴脅迫似
乎不相干,強暴脅迫我認知都是有違反意願的情狀,只是狀況程度及條件不一樣,感覺要
缺乏構成要件阿,而且既然第一項不構成就自然不會有第二項了吧?
不知道我的理解有沒有錯誤?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