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53 條
2. 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
發布有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之民意調查資料,
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第 110 條
5. 違反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根據此規定,11月16日零時起就不能再發布民調,也不能散佈或討論。
想幫國外的朋友問一下,關於境外適用的問題
假設在台北時間11月17日時,某甲人在美國
甲在社群平台上發布一則關於台灣選舉的投票並發起討論串
某乙人在德國,參加了該文的投票並發表留言評論
某丙人在台灣,參加了該文的投票並發表留言評論
(假設甲、乙、丙三人均有中華民國國籍)
這個情況下,我的理解應該是只有丙會被處罰鍰
因為丙在境內,而且參與了評論
關於境外犯罪,刑法規定要內亂、外患或超過三年本刑的重罪才能適用
選罷法這種行政罰應該管不到境外行為
甲、乙未來選後返國,應該也不會被罰,因為犯罪行為發生時是在境外
請問這樣理解正確嗎?
甲或乙可能也沒有惡意要設陷阱給丙跳
他們可能也沒意識到台灣時區已到16日,或是沒預期到會有在台灣的人參與討論
所以對丙來說,16日之後如果在網路上還是看到有人在討論民調
要特別小心這種陷阱?
還是社群平台有責任,不能違法「散布」這種討論到台灣境內?
也很好奇,實務上台灣檢警在抓這條時,是會先向社群平台查詢每個參與的使用者是否在境內
如果在境內才裁罰嗎?
謝謝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