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上有個房子,建物所有權跟土地所有權狀都在我這裡,但是當時和銀行貸款的戶頭是用
前妻的名字,貸款費用都是我在繳納,每次都是用臨櫃無折寫上我的名字存款,前陣子貸
款已繳清,但是銀行把清償證明跟塗銷證明的部分交給我前妻,但前妻並沒有再去地政事
務所辦理塗銷,造成我日後買賣會有問題,也就是在他項權利上我前妻還是銀行端的債務
人..
但是我前妻認為已經不干他的事情所以不再回應我,請問這樣的話我應該怎麼處理呢?
有律師是建議不再針對我前妻,直接對銀行端起訴要求他們再寄一次塗銷證明給我,請問
這會很麻煩嗎?自己訴訟一定可以成功嗎?還是說一定要委托律師才有辦法呢?
先謝謝回答的前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