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買賣不破租賃之例外

作者: jim23027 (小冰)   2021-09-11 01:36:05
※ 引述《powerjj (ya)》之銘言:
: 請問
: 租約超過五年,沒有公證。
: 前房東賣屋轉移所有權以後
: 新房東不承認既有租賃契約 要大幅調漲租金
: 不接受就要趕人(原租期還有三年)
: 這個情況是否完全沒辦法了?
: 當初租屋時已花錢做裝潢、設備…等等
: 是否可以向前房東請求損害賠償呢?
看完大家的回應,我頭好痛,完全沒有人分析法律關係,只會推文講個模凌兩可的答案(
甚至還有可能是錯的),真心希望民眾有法律問題,拜託洽詢專業律師(不管是收費的還
是各區公所、法扶的免費諮詢律師),能不要上網問就不要上網問,你生病會上網請人抓
藥帖嗎...
以下謹依原po文章所提供的資訊,分析如下:
1.本件租賃契約超過五年且未經公證的租賃合約,因此依民法第425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
同條第2項「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之規定,因此,對於新屋主來說,除非新屋主曾經表
示願意承受系爭租約,否則,對於新屋主而言,系爭租約根本不會存在於新屋主與原承租
人(以下稱原po)之間,如果原po不願意接受新屋主的租賃條件,兩人之間就沒有任何契
約關係,新屋主自得依民法第767條要求原po搬遷。
2.承上,若系爭租約未能適用民法第425條第1項而移轉到新屋主及原 Po之間的話,那系
爭租約會自動消失嗎? 當然不會,對原po跟舊屋主間,租約仍然存在,但此時因為舊屋
主將租賃標的物出賣,導致原po無法對使用租賃標的物,這個時候就涉及到民法債務不履
行的問題,包括原po能否據此請求損害賠償,損害賠償的範圍為何等相關議題。(疑問:
到底原文回應裡面有人認為不能請求損害賠償的理由是什麼??是認為不構成債務不履行
?)
3.至於有某m大說,民法第425條第2項講的是超過五年的部分不適用第1項規定,但未逾5
年的部分仍有適用,如此顛覆我以前所學的觀念,我還特地去查了該條文的實務見解(看
了大概100多筆的判決摘要),完全沒有看到此種說法,再者,依據民法第425條第2項之
立法理由:「二、在長期或未定期限之租賃契約,其於當事人之權義關係影響甚鉅,宜付
公證,以求其權利義務內容合法明確,且可防免實務上常見之弊端,即債務人於受強制執
行時,與第三人虛偽訂立長期或不定期限之租賃契約,以妨礙債權人之強制執行 ,爰增
訂第二項。」,由此可知,本條項的增訂,就是為了防免當時常見的弊端,不允許任何人
用這種手段來規避債權人的強制執行程序,因而增訂該條項。所以我真的是......浪費寶

的時間在探討一個沒有根據的回應上!!!
註:重點是原po還推文表示受教了(昏)
4.法律本身本來就是一門社會科學,沒有絕對的對跟錯,也因此遭遇民事法律問題,常常
有甲說、乙說、折衷說等說,但回歸源頭,民法還是有其基本觀念跟如何判斷法律關係的
原理原則,每次看到有人僅用一句話回文(不帶任何法律分析),或是用自己的涉訟經驗
來告訴發文者一件事情要如何處理,我也只能笑笑地說,能不要上網問法律問題,就不要
上網問(搖頭)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1-09-11 02:17:00
看到你的回文才回去點開看那篇原文和推文,真的精彩!這也是我板上比較少解民法問題的原因,因為會手癢想找紙筆來畫圖ww向你鞠躬說聲辛苦了~我完全懂你崩潰的點(債權相對性)和看到超篤定推文內容當下而懷疑自己、瘋狂刷實務見解的點(滿滿既視感)。好孩子,你做了件善事:)
作者: cape129 (cape129)   2021-09-11 07:41:00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21-09-11 09:12:00
辛苦了 花費這麼多時間為大家解惑 大携您的用心*大推某m是長期在本板一知半解不懂裝懂又愛亂回答的慣犯 我真心期盼板主能對這樣的行為做適當的處置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1-09-11 09:53:00
抱歉,還是請大大看清楚我寫的內容我的看法是這樣,當然您現在看裁判例,就沒有類似案例出現阿除非法院有哪位法官,或者是哪位敗訴者去主張此法條在這一方面的瑕疵性(如我舉例的,一份3年約走1年,被保障)一份9年約,同樣已經走完1年,卻不被保障前面那5年要是今天所有人都認為法律是完美無瑕,又何來大法官釋憲?我不知道大大您的看法怎樣? 當然,沒有case 就不能走釋憲就算有法官想法也跟我如此,可是沒case 時他也不能提至於某位只會人身攻擊,只會同意來同意去的鄉民,隨便他假如對他而言,他所謂的學術討論,是拍馬屁跟人身攻擊在下也只能無言以對,但基本上還是尊重他的言論自由
作者: b01303099 (b01303099)   2021-09-11 10:06:00
推第2點;處理過後手剛好是前手唯一繼承人的,過戶後前手死亡,後手要趕人時才發現租約又跑回去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21-09-11 10:42:00
法條的瑕疵性?沒有類似案例出現?某個不懂裝懂的人又在胡扯瞎說了 真的知道自己在說什麼嗎 還要別人看清楚他寫的內容 真好笑原po說的真好 “認錯不可怕,可怕的是不知道自己有錯“不過某人長期就是自認為正確 從不覺得自己有錯 不曉得與他當了十多年公務人員有關
作者: cape129 (cape129)   2021-09-11 10:55:00
這版待久了就知道某幾位大大的特殊見解,要直接無視。我會善意提醒發問網友,但真的很有限。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21-09-11 11:00:00
能救一個是一個
作者: edieedie (一代一代)   2021-09-11 12:11:00
有些人真的該對自己的發言有點自覺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1-09-11 18:28:00
我覺得本件情形m板友和u板友一樣…須要嚴予區分何謂解釋論層次與立法論層次。發問板友既然是提出現實上之問題而非學術思潮探討,就是想要知道現行法規範下,實務可否及如何救濟?應該不是想看板友斬釘截鐵地發表自己的主觀創見為何…而且還包裝得煞有其事,實在不妥。
作者: JackLondon (傑克倫敦)   2021-09-11 18:29:00
m大見解也是害我嚇一跳,還以為自己一直理解錯誤。
作者: jenoren (right)   2021-09-11 18:34:00
對,真的會這樣www然後會燃燒小宇宙開始瘋狂檢索裁判和期刊!很久很久之後終於證實根本不是那一回事時,會眼神死,想說我是誰?我在哪?我在幹嘛?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21-09-11 20:02:00
所以我才會說某m是長期在本板不懂裝懂亂回答的問題的慣犯 板主真的要好好整頓一下這類人 避免不知道的使用者被誤導而權益受損對於某m某J和某u的言論 實不必認真看待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