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親五月往生,
戶籍高雄。
資料如下:配偶 離婚
第一順位子女:我跟我妹
(外)孫子女 :無
(外)曾孫子女:無
第二順位父母:我爺爺(往生) 我奶奶(存)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六個叔伯姑姑
現在我跟我妹要辦理拋棄繼承,
查詢高雄法院的拋棄繼承相關範本,
https://tinyurl.com/64dctdxz
拋棄系統表部分:
請問是只要照上面紅線部分寫第一順位的我跟我妹以及第二順位的我爺爺奶奶即可嗎?
第三順位是不需要寫的 對嗎?
接著拋棄繼承存證信函部分:如上面所述,是否跟拋棄系統表一樣是只要寄給我奶奶即可嗎?
還是說第三順位也需要寄存證信函通知嗎?
感謝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