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甲為公司董事A之祕書,並經A授權得以A之名義簽核公司文件。某日兩 人因言語糾紛產生
衝突,甲隨手拿起桌上之煙灰缸敲擊A之頭部,A應聲 倒地。甲誤以為A遭其不慎殺害,急
忙將A推出窗外,製造A跳樓自殺的假 象。為製造不在場證明,甲又以A之名義簽核數項公
文,假裝A於甲離開 前仍然生存。事後警方發現,A於落地前仍然未死,真正死因是因為
死於 落下之衝擊。試問甲成立何罪。(109普考 法廉)
我知道這題的前半部要檢討因果歷程錯誤
但是題目中的「甲誤以為A遭其不慎殺害」
"不慎"是不是代表甲在第一行為沒有殺人故意
但這樣要怎麼解呢?還是不要糾結在那兩個字?
感謝大家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