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因果歷程錯誤 結果延後發生

作者: peipeipanda (肥肥兒)   2021-06-07 00:01:29
題目
甲為公司董事A之祕書,並經A授權得以A之名義簽核公司文件。某日兩 人因言語糾紛產生
衝突,甲隨手拿起桌上之煙灰缸敲擊A之頭部,A應聲 倒地。甲誤以為A遭其不慎殺害,急
忙將A推出窗外,製造A跳樓自殺的假 象。為製造不在場證明,甲又以A之名義簽核數項公
文,假裝A於甲離開 前仍然生存。事後警方發現,A於落地前仍然未死,真正死因是因為
死於 落下之衝擊。試問甲成立何罪。(109普考 法廉)
我知道這題的前半部要檢討因果歷程錯誤
但是題目中的「甲誤以為A遭其不慎殺害」
"不慎"是不是代表甲在第一行為沒有殺人故意
但這樣要怎麼解呢?還是不要糾結在那兩個字?
感謝大家的回答
作者: ZoRongChen (ZoRong1213)   2021-06-07 00:26:00
我認為這個「不慎」應該不是指他前行為當下無殺人故意,而是表示其後行為已非原始之殺人計畫內,已經超出行為人預期之範圍!拙見認為前行為應該仍評價為殺人未遂,而後行為應評價為過失致死!有錯誤再麻煩糾正謝謝!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21-06-07 01:24:00
先追究偽造文書吧!這個不慎如果是法官寫的 那就是重傷致死 ,可是應該更多法官會認為拿東西砸頭可預見死人,整體行為與其預期相同 ,算是殺人吧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21-06-07 02:04:00
就基本的錯誤論考題啊至於甲有沒有殺人故意這點其實你寫一個道理出來就可以可以抓緊這個不慎說他沒有殺人故意 成立重傷致死也可以闡述說拿菸灰缸砸頭這點可預見人死的結果
作者: ultratimes   2021-06-07 11:40:00
偽造文書基本上是屬於滅證的一環,不太可能追究這個因為對犯人來說是無期待可能性但前面原則上就是概括在原計畫內,只是結果延遲發生所以同屬殺人罪,但偽造文書基本上不會追究因為嫌犯偽造文書不是為了去欺騙文書相關的那些單位而是去滅自己的犯罪證據而已,因此偽造文書不會成立
作者: peipeipanda (肥肥兒)   2021-06-08 23:04:00
了解,感謝大家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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