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一下各位
最近家裡看上一間中古透天(11年屋),經過多次看屋後上禮拜下了斡旋金10萬,隔天
仲介通知以斡旋金額成交,並約定週日上午再看一次屋,下午簽約。結果簽約當天上午
看屋時,仲介才告知二樓天花板角落有一處水漬,可能有漏水情形,並說已告知屋主交屋
前必須處理完畢,並且可以寫入合約中,但因為前幾次看房仲介均表示無漏水情事且有屋
況說明書佐證,到簽約當天上午才告知有漏水,我們實在無法接受,於是請仲介暫緩簽約
,待找出漏水原因在再來簽約,仲介同意,目前正在請水電師傅抓漏中。
想請教的問題如下:
1.仲介於斡旋成功才告知房屋有漏水情事,若我方因而決定不買,可否退回斡旋金?
2.賣方是否可以以斡旋成功而我方遲不簽約沒收我方斡旋金?
3.目前尚未簽約但雙方均已知悉有漏水問題,若按一般程序簽約,賣方是否可以主張我方
已知悉有漏水而排除瑕疵擔保?
4.若賣方真的於簽約前修繕完畢,我方如何訂約才能確保後續若同處或不同處有漏水情況
發生,得向賣方求償呢?
不好意思問題有點多,請各位版友們幫幫忙,因為第一次遇到這種事,希望能保全自身
權利,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