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教民法218-1條時效問題?

作者: sidakite ( )   2021-02-24 22:46:45
請問依218-1條
關於物或權利之喪失或損害,負賠償責任之人,得向損害賠償請求權人, 請求讓與基於
其物之所有權或基於其權利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若已判決結束,支付完全額損害賠償,是否可逕行起訴要求對方讓與該物品,時效為多久
? 又是由何時起算? 若是對方已將該物處置掉,已無法讓與該物又該如何處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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