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某汽車百貨下訂行車紀錄器,並在當天刷法付清全額費用。
當日稍晚,我因看到條件更好的型號,而該店家沒有代理,因此欲退貨。
依據消保法第2條第10項:通訊交易係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
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式,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
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及第19條: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
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
我在沒有看到實品、只看到型錄下訂購行車紀錄器,是否符合通訊交易定義?
而店家堅不退款,甚至我向消保會兩度申請調解,也均不派員出席,明顯無意理會。
這種況狀下,我若向法院提起小額訴訟,勝算大嗎?
感謝版上各位高手協助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