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損害和過失和盡相當注意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20-11-11 12:23:29
侵權法有所謂無損害則無賠償之說法,這點就審視侵權行為責任
規定的要件可知。可大家曾否見聞過︰無損害則無過失的說法?
另外,我國侵權法相關條文有下列 2 類規定︰
1. 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184II但書)
2.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不負賠償責任
(民187II)
3. 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
不負賠償責任。(民188I但書) 而採此種描述方式的法條
尚有 民190I但書,191I但書,191-1I但書,191-2I但書,
191-3I但書。
請問就上述 3 類描述,無過失、未疏懈、已盡相當之注意,
有甚麼不同嗎?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0-11-11 13:23:00
去喀王澤鑑的專書。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20-11-11 14:17:00
過失是侵權行立的構成要件中主觀部分,損害是構成要件之客觀部分,不懂為何你將兩者混為一談我國民法多數採過失責任,特殊侵權行為採推定過失責任,起目的在舉證責任轉換而已邏輯上X and Y => Z,可得到~X => ~Z, 但不可能得到~X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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