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是否違反職務調動五原則?

作者: A1pha ([αλφα])   2020-08-22 17:41:54
大家好,
我想請問一下關於調職五原則的事情。
1. 基於企業經營,不得不調動;
2. 調動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3. 調動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沒有做不利的變更;
4. 調動後的工作與工作性質,必須是勞工體力及技術可勝任的;
5. 調動工作地點如果太遠,雇主應給予必要的協助。
情況一,
我是想請問第四項。
雇主要收掉部門而調動員工。
雇主開了一個職缺給員工,工作內容卻違反第四項,
但如果員工同意調職的話,
雇主是否還是違法呢?
情況二,
進一步,如果雇主要收掉部門,
然後開了兩個選項給部門員工自己選,
A職位符合第四項,B職位不符合第四項,
結果員工選了B,雇主是否違法呢?
情況三,
承上,如果雇主開的A、B兩個職位均不符合第四項,
一樣開給員工自己選,
員工選了其中一個職位,雇主是否違法呢?
因為查網路,看到主要都是在講「員工可以拒絕調動」
所以才會想到,那如果員工同意調動,
但是卻不是勞工體力及技術可勝任的,那是否算是違反調動原則。
因為現實狀況常常就是這樣,
員工不知道自己有拒絕的權力,留在原部門也無法成為選項,
而公司又形塑出一個「是員工自己選的」的情境,
員工往往就會認為這是自己選的,下意識地就被迫接受。
所以才會PO上來想問問看。
謝謝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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