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證交法請益

作者: s900236will (s900236will)   2020-07-31 01:17:41
1
證26-3第二項
不得由代表人同時當選或十擔任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不適用公司法27第二。
問題:公司法27(2)也規定法人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董事/監事。證26-3又說不適用公27第二
項?
所以26-3第二項是指法人不得派代表人當選公開發行為司董事/或當選監察人嗎?
2、內線交易問題
A 上櫃公司近期 研發一款醫療科技產品獲得重大突破,研發團隊成員甲之配偶乙的證券帳
戶,在 A 公司產
品獲得重大突破後,但尚未公開發表此消息前,即以每股新臺幣(下同)400 元買入 A 公

股票 5,000 股,
"研發團隊成員甲之配偶乙的證券帳戶在消息公開前賣出"
甲乙是否構成內線交易?
我學到的(包含網路上公職王的解答):
有分甲說乙說,並用證157-1第七項準用證22-3規定。
不懂的點是為何要複雜化
我的想法:若乙知情>157-1第五款,從前四款獲悉消息之人>>乙構成
若乙不知情>適用157-1第一項以自行或"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甲用他配偶之名義買入或賣
出,
為何用157-1第七項準用證22-2第三項規定呢?
感謝解答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20-07-31 11:43:00
證交26-3前面的除經過核准外,你不能漏掉啊
作者: s900236will (s900236will)   2020-07-31 12:06:00
感謝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0-07-31 15:17:00
《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2項是在《公司法》第27條第2項於2012年修正前之立法。《公司法》第27條第2項(修法前)內容: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公司法》第27條第2項(修法後)內容: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 修法後之《公司法》第27條第2項已禁止政府或法人股東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
作者: s900236will (s900236will)   2020-07-31 21:56:00
了解,感謝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