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本人住40年老公寓,公寓共4樓,頂樓有加蓋(幾十年了)
本人住3樓
4樓住戶105年底買下後(基本上是連5樓一起買)
不過買來後就放著沒有住
現在加蓋處的走道積水
345樓示意圖
5樓門口積水圖(水已散去一部分)
積水一路由5樓地板滲至4樓、3樓(門口內外皆有滴
有到地政單位申請到對方地址
並申請區公所的調解,但對方未到
我也寄了存證信函,不過對方也沒收到
經過多次免費法律諮詢後
似乎找不到很好的解決辦法
若以民事訴訟告4樓屋主,漏水點在頂樓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頂樓應該是全體住戶共有
而且扯到訴訟免除不了漏水鑑定
可是鑑定費用大概要10萬左右
積水處地板修繕大概也才5、6萬
而且到時候可能還會告不成4樓讓他全出
反而轉嫁到其他樓層屋主
若以民事調解,真的找到對方,對方不來
或是對方擺爛不處理
我又不想走到訴訟階段
到底該怎麼辦?
先修繕?跟4樓屋主討錢?
但如果4樓該出,就表示我擅自修4樓的部分,他能反告我毀棄損壞他人財產嗎?
4樓擺爛,其他樓層也不願意出
那勢必又得走到訴訟
調解不成改成訴訟聲請4樓將加蓋拆除?
4樓能否擺爛說5加蓋不是他蓋的,跟他無關?
有人有相關的經驗能夠協助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