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幫助犯有可能是幫助不特定對象嗎?

作者: ultratimes   2020-06-19 19:52:02
一般刑法都有所謂的從屬原則
像是幫助犯,一定要有本犯,才會有幫助犯
但如果某人的幫助,不單單只會幫助一件犯罪,而是能幫助所有同類型的犯罪呢?
例如出了新興的詐騙手法
這種詐騙手法不是某犯罪集團或某些騙子專屬,而是一種已經很普遍的手法
但是有人認為,這些被騙的人是自己太笨了,一定要讓他們被騙騙才能學到教訓
於是就故意教導大眾錯誤的應對,讓那些被騙的人更容易被騙
於幫助犯的定義上,不需要和正犯有聯絡 也不需要讓正犯知道你在幫助他
那像這種有幫助犯罪
但是幫助到的正犯卻是不特定人 而是不特定的多數集團或個人
那這種幫助犯該如何構成幫助行為?
作者: utawareru   2020-06-21 11:30:00
首先按此言所述應屬於刑法第339條詐欺罪行為人明知該手法之結果並散播不實消息有意使其發生顯然符合刑法第13條成立其故意若有人因聽信該員所說且該應對使事主陷於詐術而受害可認知該員之行為與事主受害結果成立因果關係最後若該員非無行為能力人則此罪成立接著探討該員散播之應對方式是否構成詐欺犯整體犯罪行為的一部分,若成立該員顯屬共同正犯,不成立方屬幫助犯
作者: JustSad (職業路人)   2020-06-21 13:34:00
如果你真的很好奇,可在去找謝和弦互毆互告傷害別和解,他現在緩刑會併刑加重而你被告傷害的部分,看我會不會被列為幫助犯?如果一次實驗數據不夠,你仍有疑惑,不打緊你被告傷害未和解應該也是緩刑,我再找一人打你一樣叫他不和解,一樣看我有沒有被列為幫助犯我們可以一直循環到我被判刑或你願意接受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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