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精神病患vs.社會安全網

作者: jc0214 (我思故我在)   2020-05-03 03:02:02
我只是覺得這個案子無論怎麼判都不應該判成無罪。明明19條有第二項可以酙酌量刑,哪
有判無罪的必要?因為鄭嫌自己都說了,案發時他知道對方是警察,他也知道自己一刀下
去對方不死也重傷,只是因為他認為對方是魔鬼代言人,自己才是正義,所以才執意要殺
他,要把事情搞大。
換言之他的識別能力明明可以說只是有減損,他也有控制能力(他說如果是他女兒他就不
殺),那這樣為什麼不能用19條第二項判?堅持要用第一項判他無罪?
法理情,情理法。一個法官全然不顧自己的判決對社會大眾可能造成的影響,忘了法律存
在的根本意義是在維護社會秩序與公平正義,而非只是拘泥於文字的推敲,那這樣的法官
不是法匠是什麼?
作者: Bluesemen (藍洨人)   2020-05-03 11:26:00
判決是辨識能力喪失,控制能力衰減,這兩個其中一個喪失就符合第一項要件了,不用均具備。如果只拘泥於文字的解釋,本件早就有19條第三項的適用了,而正因爲法院在立法目的的考量下選擇了雙重故意理論的見解,所以才沒有19條第三項的適用
作者: ejrq5785 (ejrq5785)   2020-05-03 12:24:00
作者: jc0214 (我思故我在)   2020-05-03 16:50:00
鄭嫌都說他當時知道對方是警察,一刀下去他不死也重傷,那為什麼這樣還叫做他當時辯識能力“完全”喪失?我覺得問題是法官完全照鑑定醫生的結論判吧?醫生說完全喪失就完全喪失。所以法官都不能有自己的判斷?那要中立的法官幹嘛?以後都讓醫生寫判決不就好了?
作者: scott2009 (紅土芽莊單品香)   2020-05-03 16:57:00
強制處份都不算嗎?
作者: Bluesemen (藍洨人)   2020-05-03 19:42:00
法官基於鑑定報告,綜合現場所有人的證詞及其他物證,認為鑑定報告結論應屬可採,並非醫生說有問題法院就直接全部採信了另外法院也有說明,砍殺的部分確實僅有控制能力減低而未喪失,有控制能力不代表有識別能力的,如果用有控制能力來推論辨識能力未喪失,會混淆二者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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