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晚上好,新年快樂
我姊姊在台中開染髮店,她有個好朋友缺錢,常常跟我姊姊借錢
之後我姊姊為了幫助她,就讓她到店裡上班,期間也不時有借貸關係
(因信任關係未留下借據也無匯款資料,只有二、三筆有Line的對話紀錄)
借貸交付方式皆為現金且因時間久遠錄影檔案皆無保存。
她們兩人後因某些原因理念不合而分道揚鑣,該朋友也離開我姊姊的店
但是她離職後到勞工局檢舉未收到最後四個月的薪水
(工作期間一年六個月前面也沒有任何發薪資料都是給現金,但是她只檢舉最後四個月)
事實上扣掉那些薪水她對我姊姊還有六位數的欠款
而她所謂未發薪水也是因為已經讓她用預支的方式領走了
但是我姊姊並未有任何領收、簽收或是薪資單的部分。
勞健保部分公司低於五人不需健保,勞保有幫她保了六個月
之後對方說太缺錢要我姊姊幫她退掉給他現金讓她自己處理
(勞工局介入後已準備對此條開罰)
現勞工局已經介入調解,請問若找不到借貸、發款證明
在各說各話的情況下勞工局應該會傾向相信對方(勞方)那邊?
想請問我姊姊目前應該怎麼做或怎麼說會再下次調解的時候更有利呢?
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