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解] 律師400分及格制度淺見

作者: akirachen100 (冥火炎爆)   2019-12-24 15:31:47
律師錄取率提高後常聽到的反論之一是現在新進律師的「待遇降低」、「生活血汗」,而通常這樣的論點會伴隨「市場不夠大」、「供過於求」等邏輯,但真的是這樣嗎?
其實台灣有約7-8成的案件沒有委任律師,與其說是市場小不如說是律師公會和相關規範太保守導致市場被作小了。根據黃國昌委員在中研院擔任研究員時期的實證研究,即使訴訟標的價額在600萬以上的案件,雙方當事人皆委任律師的比例也僅有25%,而標的在100–200萬的案件中,雙方都委任律師的比例甚至只有17%。
但退一步言,如果律師太多,有許多人實力不佳,那交由市場來淘汰不是比起用考試這種與實務嚴重脫節的方式來淘汰更加合理嗎?
尤其現在社會大眾普遍認為「會考試不等於會做事」、「法律行業脫離民眾需求/情感」,也因此有司法官不被信賴的問題(而司法官甚至在考完試後已經有3-6年實務工作經驗後才正式上任,卻仍然有這個問題)顯見考試結果和司法專業不一定總是能符合實務需求。而此時考試成績更高、實務練習更充足的司法官被大家批評,考試院卻反過來主張律師的能力和考試分數呈正相關,不是很荒謬嗎?
美國、德國、英國等台灣實務上常參考的jurisdiction中大多將律師資格獲得率設定在至少30%以上,超過50%通過率的也不在少數。近年日本也透過法科大學院等設計來提升律師數量,可見司法近用、市場淘汰是世界趨勢,考試院的做法完全是在大開倒車。
再退一步言,實力不夠的人進入市場可能有司法專業形象受損或品質不齊的問題,但400分這個門檻真的適合作為「實力是否足夠」的依據嗎?
理律的陳長文律師就曾經批評過400分及格門檻沒有學理基礎,要說399分的人實力必然比401分的人差,而忽略考場上諸多不確定、不客觀的因素也不甚合理。更合適的做法會不會是拉長實習年限來增加新進律師的實務經驗,或是像司法官一樣倒入評鑑、結業分法考等機制呢?
確實在實習方面現行制度有掛A所去B所、評鑑方式過度主觀、實習律師被當低薪工讀生操等亂象,不過如果針對這方面做出更嚴謹的規範(例如給出一定的評鑑標準、採分發制不讓過多實習生塞在少數律師事務所)確認實習生在完成實習時確實經擔任實習律師或法務人員具備足以執業的基本素養,這樣也許會可行一些(總比連實習都不能好吧,至少實習熬過去就有牌了,考試你熬幾年都不一定會過)
而上面討論的「律師能力不足」問題的解方之外,「市場不夠大」的問題解方就更多了,從簡單的「擴大強制辯護案件範圍」、「開放各種非傳統業務諮詢方式」,或是像美國一樣讓律師要主動跟業務人員一樣拉客人都是潛在的方案。
誠然,更多律師進入市場的結果必然代表著薪資在短期間的向下修正,但許多考生也該在投入考試時就意識到這份工作並不只是光鮮亮麗的和Harvey Specter
一樣飛天遁地;同時,在司法改革已成朝野共識的現在,拘泥於所謂三師頭銜和崇高地位已經沒有什麼意義了,因為飽受質疑的司法專業要恢復威信的關鍵就是司法接近使用權的落實,這也是蔡政府司法改革小至「鼓勵白話文判決」大至「推動參審制」所追求的重要目標。坦白說個人以為會有僧多粥少現象除了台灣人不喜歡雇用專業人士的社會風情以外,某種層面上也顯示了以現行服務來說,此行業提供的服務之市場價格是過高的,其提供的服務價值其實沒有那麼高。而這時候透過限縮新進人士進入專業,只會顯得像是既得利益者試圖保護自己的高薪和地位,卻沒有很強烈
的學理基礎可言。
也許有人會說這樣乾脆100%開放之類,但大家自己也知道這純屬滑坡,人民有享受具有一定品質的司法資源的權利(這也是司法近用的真諦之一),無限制開放會讓律師行業喪失專業本質,政府也有義務將品質過差者進行基本的篩選。
然而我國考試通過率已經相對大多國家嚴苛許多的現在,如果律師能力不足的話應該是是考試模式和題目的問題,而非門檻太低的問題。更何況400分及格制從採計科目(排除許多人可能會拿來當吃飯工具,也花最多時間鑽研的選考科目)到分數本身(400是哪裡得出來的數字)不管怎麼說都和律師的執業能力缺乏正相關。
除非考選部要拿得出研究說不到400分的律師敗訴率就是特別高吧
參考資料:
台灣只有20%訴訟案有委任律師,是誰把律師產業做小了?
https://www.google.com/amp/s/www.thenewslens.com/amparticle/112736
陳長文批判律師考試及格新制
https://www.google.com/amp/s/www.chinatimes.com/amp/opinion/20190314005010-262104
律師高考怪狀:會考試就會辦案?為誰存在的400分門檻
https://www.google.com/amp/s/opinion.udn.com/opinion/amp/story/11917/4238343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9-12-24 17:29:00
用法界的規矩,考試院提出有利自己的主張,必須對此提出證據將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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