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法律界的先進您們好,
想請教各位先進們幾個小問題如下:
1.若是對都市發展局的處分不服,於收受處分書30日內要提起訴願的話,
訴願書正本是要寄到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嗎?
(若都發局有好幾個樓層,樓層跟單位要寫對? 還是地址寫都發局就可以呢?)
2.副本要抄送法務局,請問也是寄到法務局嗎?
3.若不考慮親送,一般是用快遞? 不然要怎麼知道有送對地方或對方有收到呢?
4.我goole有所謂線上聲明訴願,在線上聲明後是否有延長期限之效果?
比如我在11/1收受處分書,11/30前要提起訴願,
如果我在11/16進行線上聲明訴願,
期限是否等於延長到12/15才到期呢?
以上問題,請各位法律界的先進們不吝告知,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