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和解金額開立過高之問題

作者: Kbart (凱巴特)   2019-07-27 17:26:54
主要是前幾天被韓粉霸凌的妹妹提告107人聯想到的疑問
以前跟好友嘴炮的時候常常會講幹話沒20萬不和解看對方是要給錢還是留前科
後來有知道妨害名譽這種輕罪檢察官是不可能同意這個獅子大開口的和解條件
但是接下來就有出現另外的問題了:
1.如果我堅持沒20萬就是不撤告,若檢察官不同意是不是就只能直接宣布和解破局?
2.如果被告因為眾多壓力後來真的同意20萬和解且交出現金(但檢察官事前已經不同意20
萬和解金),這還能當作和解依據嗎?
作者: hidog (.....)   2019-07-27 17:39:00
一審結束前都能和解 但先能起訴再說吧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07-27 18:21:00
檢察官不管和解的和解的對象是原告跟被告 不是檢察官
作者: tks9527 (謝謝你9527)   2019-07-27 22:56:00
雙方和解不需經過檢察官同意
作者: winogu (win)   2019-07-28 11:39:00
我之前遇到雙方不和解,檢察官就一直開和解庭..共四次前三次是檢察事務官,第四次是檢察官,光開庭就花了快半年
作者: bassmaster (三餐吃泡麵然後暴斃)   2019-07-29 19:43:00
覺得原PO想講的應該是刑事附帶民事之後的賠償,否則單論和解乃兩造私事,和解委員會只是扮演和事佬的角色。除了當事人雙方之外並不會有誰能對和解條件有所置喙。不過刑事上如果兩造各自提出的調解條件都太差導致調解破局,法官對那方的「觀感會不好」,這種心證空間比較大的罪名,觀感好不好是有一定影響的。以上個人經驗淺見,如有錯誤請板友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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