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警械使用條例

作者: lehman (Lehman)   2019-06-05 06:02:06
警械使用條例第六條
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A君於超商喝飲料完沒付帳也沒帶錢,警方到超商內逮捕他但沒上銬。警方同意他家人可
以來店裡幫他付錢後就釋放他。在等待的同時,A君跑出超商外走到騎樓走廊上,警方這
時也追出來到騎樓走廊上並準備拔槍,槍只從警方腰部拔到一半並沒有整個拔起,因為警
方見到A君從騎樓走廊橫跨走到紅磚道面向馬路邊緣時被一部違規路邊停車擋住在前(右
邊是一排沒有違規的停車)。
這不是命題,而是前幾年發生在A君身上的事。
假使A君沒被路邊停車擋住而直接穿越馬路,警方勢必會整個從腰部拔槍向他射擊。
請問如果是這樣警方有違反警械使用條例第六條嗎?算逾越必要程度嗎?
作者: Lailungsheng (原來我是蕭遠山...)   2019-06-05 08:06:00
要先對空鳴槍不是?這情境的警察over惹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06-05 09:08:00
如果只是喝飲料沒付錢拔槍可能就逾越必要程度了
作者: lehman (Lehman)   2019-06-05 09:11:00
但現行犯跑到騎樓走廊上拒捕,警方可以以拒捕為由拔槍射擊嗎?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06-05 09:15:00
如果現行犯手上有武器的話或許吧為了抓一個能易科罰金的犯人開槍射擊很難說有符合必要性
作者: lehman (Lehman)   2019-06-05 09:16:00
就現行犯手上沒武器。這警察怪怪的。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06-05 09:17:00
除非犯人有其他行為可能危害公眾安全 否則一定吃官司
作者: vincentix (吠雯王)   2019-06-05 09:18:00
槍枝屬致命性武器,理論上除生命身體危害外不能射擊,所以應該有其他配套專法或規定,不應就單一條文論述法條除了槍還有械,適用的程度範圍應該也不一樣
作者: lehman (Lehman)   2019-06-05 09:23:00
前幾年在網路上看到一則影片警車在高速公路追補前方通緝犯車輛時對該車輛開槍射擊。但警車內的警方當下並沒受到生命身體危害。
作者: vincentix (吠雯王)   2019-06-05 09:30:00
正常開在車道上的其他有緣人有啊…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06-05 09:41:00
逃犯飛車本身就是對公眾的安全危害
作者: wieter (大車人生)   2019-06-05 09:43:00
題目開頭就不合理了,已經逮捕上銬的人犯怎麼可以交由家屬就放人?
作者: BBSGOD (春風和米粉)   2019-06-05 09:45:00
為什麼可以「警方同意他家人可以來店裡幫他付錢後就釋放他」?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6-05 09:47:00
同樓上......
作者: wieter (大車人生)   2019-06-05 09:48:00
假設真的跑了,開槍也是合法的(逮捕之人犯脫逃),只是不能逾必要之程度(只能打非致命部位,阻止行動)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6-05 10:03:00
為一杯飲料開槍??? 總該聽過 比例原則 吧
作者: wim1990 (ADLAO)   2019-06-05 10:09:00
法理上討論太多面向,尤其這個命題太粗略,我只能回答你實務上這樣絕對倒,我是說警察的部分。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9-06-05 10:15:00
警政署內部的行政規則都已經表明這樣用槍是違反規範的,審查程度更嚴格的法院依照警械使用條例更不可能讓你過白話的說,自己人都認為這種行為違法了,更別提法檢。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9-06-05 14:22:00
違反比例原則,警察這邊一定會很慘!題目也出得不好。
作者: sharkhead (犭王柏融)   2019-06-05 15:43:00
適當性:有助任務達成(pass)必要性:遇拒捕無攻擊性之逃犯,有無除了槍枝外之方式以達成最小侵害?尚屬可議
作者: lehman (Lehman)   2019-06-05 15:46:00
wieter,警方到超商內逮捕他但“沒”上銬,只是限制他的行動範圍等家人來付帳。
作者: sharkhead (犭王柏融)   2019-06-05 15:52:00
衡平性:射擊是射哪?造成何種法益侵害?題目不清楚
作者: lehman (Lehman)   2019-06-05 15:54:00
BBSGOD,因為家人來店裡替他把欠的錢還清,竊盜罪就不成立,這樣放人不合理?抱歉,看到警械使用條例第四條第三項,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得使用警刀或槍械。另外這不是命題,而是前幾年發生在A君身上的事。
作者: siibouf (咎由自取)   2019-06-06 15:35:00
警方到超商內逮捕 你都說逮捕了 逮捕了警察還能釋放?
作者: lehman (Lehman)   2019-06-06 17:21:00
因為逮捕之後沒上銬有限制嫌犯行動範圍,然後警方對嫌犯講了話請他家人來幫他付帳就可放他走。如果這不是逮捕,難道是暫時拘留?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19-06-06 21:49:00
偷取財物當下就成立竊盜罪喔,沒有家人付清就沒事這件事事情,有人代償或者本人當下清償只是處理飯後態度這段,誰說A可以自己脫離警方控制趴趴走?講得很輕微實際上就是脫逃,這時候又是另外一條刑責,不單純是竊盜罪問題.A君把事情看得太輕,警方也只是履行使用條例內容,且這年頭犯人(脫逃現行犯)不能說是單純,警方為了履行職責而有一系列對策已經是家常便飯.
作者: lehman (Lehman)   2019-06-07 00:13:00
A君雖然趴趴走到騎樓走廊上,但左右兩側還是有警方圍起來。如果A君連在範圍裡走動都不行應該就是脫逃吧。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9-06-07 00:27:00
依樓上這種主張,關在監獄內牢房的犯人非法取得牢房的鑰匙打開牢門,只要他還沒走出監獄,都不算脫逃?
作者: lehman (Lehman)   2019-06-07 00:35:00
對於A君犯下竊盜罪跟脫逃罪警方都不移送地檢,那警方總共涉嫌兩次刑法163條。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06-08 01:56:00
警政署自己有訂定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基本上槍枝有走火可能 真要射擊也很難說一定能打非致命部位 寧可從嚴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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