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使用條例第六條
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A君於超商喝飲料完沒付帳也沒帶錢,警方到超商內逮捕他但沒上銬。警方同意他家人可
以來店裡幫他付錢後就釋放他。在等待的同時,A君跑出超商外走到騎樓走廊上,警方這
時也追出來到騎樓走廊上並準備拔槍,槍只從警方腰部拔到一半並沒有整個拔起,因為警
方見到A君從騎樓走廊橫跨走到紅磚道面向馬路邊緣時被一部違規路邊停車擋住在前(右
邊是一排沒有違規的停車)。
這不是命題,而是前幾年發生在A君身上的事。
假使A君沒被路邊停車擋住而直接穿越馬路,警方勢必會整個從腰部拔槍向他射擊。
請問如果是這樣警方有違反警械使用條例第六條嗎?算逾越必要程度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