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有關結婚時所增加的但書

作者: achallenge (在拂曉中甦醒的獅子)   2019-05-24 08:00:30
如題,替朋友發問(抱歉一下子不知道用什麼標題好)
先大概先形容一下背景故事
A男與B女是一對戀人,雙方以前都有過一段不完美的婚姻
經過長期的相戀,現在他們兩想要結婚了
但是B擔心的點是
A與其前妻當初要離婚的時候,前妻死纏爛打不願意
所以A就暫時搬出家門
且日後使用了分居三個月以上的相關法令來訴請離婚
(抱歉,這個詳細條文我不是很懂)
現在就卡在AB雙方因工作關係無法天天住在一起
但是可以常常見面,偶爾一起過夜也沒問題
B很怕會舊事重演(她因之前的婚姻,被逼的有點被迫害妄想症了)
所以B可不可以在結婚證書上或是其他方法多加一條
「雙方不得使用因工作長期分居兩地作為日後離婚依據」
類似的但書或是條件,用來約束A呢?
那如果可以的話,她該怎麼做,才能讓這個條款有真正的法律效應與約束力呢?
那如果不行的話,有沒有什麼其他的辦法呢?
畢竟B是我的老友兼好朋友,我可不希望看到她第二次婚姻到後面又搞笑收場
請各位大律師棒棒忙,拜託拜託
作者: achallenge (在拂曉中甦醒的獅子)   2019-05-24 08:28:00
補充一下A我也認識,他也贊同增加這個條款,但是就是想要把口頭承諾轉作白紙黑字,不然誰知道日後會不會有什麼意外的意思
作者: nogahiel (天上的誘惑)   2019-05-24 10:29:00
無效吧結婚本來就是會有一定的風險,因為以前的經歷就擔心這個擔心那個,代表還沒準備好,不若維持現狀,不然對對方也不公平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5-24 10:50:00
沒有分居滿多久可以請求離婚的規定...但你可以就分居的原因、雙方分居狀態讓法院判斷是不是婚姻關係難以回復,具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雙方不得使用因工作長期分居兩地作為日後離婚依據」性質上有點類似離婚條件之預立,基本上,這種涉及身分法益的限制,如同N大說的是無效的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9-05-24 13:22:00
還是可以用民法第1052條第2項訴請離婚。至於該契約條款違反公共秩序,依民法第72條無效,這是我的看法。因為我國並無類似外國立法例、分居多少時間就能訴請離婚之規定,所以我認為並沒有違反民法第71條強行規定。 婚前都知道有這種狀況了,真害怕因此再離婚的話,就不要結婚算了。一個人真要離婚的話,怎樣都能找出理由來離婚的。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05-24 13:38:00
頂多做個婚前協議如果違反的話賠多少錢..?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9-05-24 13:56:00
但這類婚前協議,有可能會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只是說有可能,實際上還是要看法院怎麼判?當然了,要寫可以寫,有沒有效力?還是要看法院。我是認為心都不在這兒了,留人是有用嗎?搞到那樣子的話,好聚好散,放彼此自由算了。
作者: aaaaaz22 (小穹)   2019-05-24 14:34:00
最高99台上2290似乎不允許別居合意的,但已距今10年,沒有修法或涉訟的話也是說不準~順帶一提:該案之後的更審判准離婚,但其實該案有其他違反兩岸條例、且兩造本有離婚意思等問題,其實不純粹是承認或否認別居制度。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9-05-24 14:36:00
我比較好奇,看起來A 的前妻當時希望維持,反而是A不願意那,會不會到時候,同樣情況變成是 B 要來上演???A ? 說說笑笑啦,男人就是男人....要是要靠結婚綁住對方,還不如就跟兩岸一樣,維持現狀但,到時候通常是女方比男方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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