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陳報遺產清冊與拋棄繼承

作者: marochen (maro)   2019-05-14 20:27:00
民法第1156條第1項: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民法第1174條第1、2項: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想詢問若已陳報遺產清冊,但時間還在三個月內,
突然發現其它債務,估算下來,被繼承人負債>資產時,
是否可以申請拋棄繼承?那原有的陳報遺產清冊是否還具效力?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05-14 20:43:00
再寫一份陳報狀啊然後拋棄不拋棄跟遺產清冊無關
作者: marochen (maro)   2019-05-14 21:08:00
了解了,謝謝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9-05-14 22:17:00
如果是依民法第1175條規定,拋棄繼承之效力,溯及繼承開始時。拋棄繼承者,視為自始並非繼承人。既然如此,其所陳報之遺產清冊當然不具效力。其他繼承人應該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繼承人在尚未拋棄繼承前,具有繼承權。繼承人於拋棄繼承後,才視為自始不具繼承權。法並無明文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後,不可拋棄繼承,繼承人當然於法定期間內仍得拋棄繼承。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05-15 00:59:00
可以,趕快拋棄,省麻煩。
作者: saur176 (YA哥)   2019-05-16 03:48:00
拋棄前記得通知下一順位,看看要不要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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