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關於刑事訴訟附帶民事求償的期限

作者: popik908 (來去自如)   2019-02-04 00:21:40
我2018年2/11車禍被撞住院,出判表下來說過失100%在肇事駕駛身上,
我目前收到地方法院刑事庭的傳票要我過去調解,但目前很多醫療都在進行與追蹤中
我無法得出具體求償金額,想請問一下這種情況下,調解如果不成立,我要如何才能
申請再次調解,還有我最遲那個時間點之前要提刑事告訴附帶民事求償
,我才不會喪失我在民事跟民事上的追訴權呢
作者: lifetiming (菜菜)   2019-02-04 11:27:00
刑事起訴就可以提了,所以現在可以提了。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9-02-04 14:28:00
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期間為知悉後二年內或侵權行為十年內,民法第19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之日期為20180211,依民法民法第197條第1項,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期間為該日期起算二年。又依民法第120條第2項:「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及民法第121條第1項「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的規定,本件消滅時效期間起碼至2020年2月11日24:00止。 按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本件已然已經起訴了,現在就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了,趕快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止前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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