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一定要給新房東看屋況嗎

作者: KBPIP (☑disillusioned☯™:☒)   2019-01-27 12:11:32
事實經過:
我與原房東從去年年初 簽約到明年年初
但原房東後來把房子賣了
這個月交割給新房東
所以新房東要吃下我的合約到明年年初 (理論上)
但她卻表示 因為要收回房屋自用 所以希望我可以於8/31前搬走
而且因為原房東在屋內留下了若干家具 (冰箱 冷氣 熱水器 電視 網路 衣櫥 等)
一併在交屋時也過給了新房東
所以新房東表示要看一下屋況 確認都是OK的 家具也是OK的
而且要拍照存檔
(另外 很多事情他都是透過另名男仲介在處理)
問題:
1.我可以拒絕讓她或仲介看屋況嗎
雖然產權已經是他的了 畢竟房子我已經入住了
基於隱私我並不想讓他關看我的私人空間 拍照部分我可以自己拍給她
日後交還時若有損壞賠錢也都OK
(用到目前為止都是OK的沒有損壞故障 可是她好像就是想看[email protected]@)
就是不想給人看我的居住空間
請問她或仲介要看屋況有法律依據嗎??
2.我可以強硬的要求一定要讓我住滿為止嗎 法律上我有這權力嗎 ?
3.仲介說要收走我和原房東的舊合約
請問他有這權力嗎
4.房東要看我的身分證 而且仲介說要留影本
看正本沒問題 但是他們有權力留下影本嗎 正反都要留嗎
最在乎的是第一點 其他三點倒是還好
另外勞煩大家... 如方便的話 可以告訴一下是在民法的哪個章節嗎
我需要明確的法源依據 去抗衡說服
感恩!
* 會視回答的程度贈與大大若干P幣 以表感謝 <(_ _)>
以上 謝謝大家 感恩大家
作者: tonyscat (Wall瑪律呀)   2019-01-27 12:33:00
買賣不破租賃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19-01-27 12:42:00
以上各點你都可以不用管新屋主的要求
作者: KBPIP (☑disillusioned☯™:☒)   2019-01-27 12:42:00
謝謝樓上 我知道此原則 但是這條文是否有規範到新房東不得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19-01-27 12:43:00
你只需要確認押金有到新屋主手上即可。當然也要防一下到時候不肯退押金的狀況
作者: KBPIP (☑disillusioned☯™:☒)   2019-01-27 12:44:00
進屋查看屋況..? 似乎沒查到明確規範 (回應tonyscat)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19-01-27 12:44:00
合約上沒寫房東違約的條件時 房東就無權違約
作者: KBPIP (☑disillusioned☯™:☒)   2019-01-27 12:45:00
謝謝iscu 所以新屋主的要求都是於法無據就對了?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19-01-27 12:46:00
租約存續期間 那邊就是你的地盤。房東闖入你都可以告他非法入侵了。照片什麼的願意給都是佛心了當然在允許的範圍內互給方便 不然交惡也是有一定的困擾最差的情況就是 按時繳房租 對方要是動你房間就提告 等對方拿錢和解。批幣就不要了 用不到
作者: KBPIP (☑disillusioned☯™:☒)   2019-01-27 12:50:00
了解 謝謝 心頭篤實些了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19-01-27 12:53:00
可以看房東急迫程度 提前搬走也無不可。看對方誠意。三四個月的搬遷費是基本的吧!
作者: KBPIP (☑disillusioned☯™:☒)   2019-01-27 13:04:00
搬遷費是甚麼? 因請我提早離開所以還要賠償我一筆錢?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9-01-27 13:51:00
你可以不給看。因為租約存續時間房屋使用權在你。但是新房屋所有權人也可以支付一個月租金的違約金要求你下個月搬走。不需支付搬遷費。
作者: ilw4e (可以吃嗎?)   2019-01-27 13:53:00
要你提早離開就是他想違約啊,既然要違約就要給你補償阿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9-01-27 13:59:00
最差的情況是新房屋所有權人要求照租屋合約上以支付違約金的方式解約。寄存證信函回老家。要求你搬遷。你不搬會告你刑事竊佔之後提民事請求賠償。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19-01-27 15:27:00
樓上的見解非常有新意 不知道是哪國的規定?一般合約通常不會寫房東解約條款..並不是你想解約就解約的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9-01-27 16:02:00
第十三條 提前終止租約之約定是中華民國內政部(107/06/27)發函的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中第13條【提前終止租約之約定】的記載事項。不是限定房東。而是記載如雙方任意一方需要提前終止租約時所需要付出的代價。之前沒有限定金額。但是租賃管理條例出來之後限定違約時賠償的違約金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金額。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19-01-27 18:01:00
如果你看的是正本的話 應該可以看到第13條是選擇題再者 你究竟有沒有看過原po全文 去看一下什麼時候的租約吧或者是你認為新規定可以涵蓋舊合約?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9-01-27 18:37:00
不不。如果是舊租約就更沒有13條的選擇題了哦。是否可以提前解約是新規定才有的。租約從以前到現在都是同時限制房東跟承租雙方的【平等】合約不是嗎?還是只有房客可以僅支付一個月違約金單方面提前解約。而屋主方不行呢?然後後來很多房客認為以前的兩三個月的違約金不合理。所以政府才新規定違約金不得超過一個月房租金額。還是屋主要違約就該收取好多個月的違約金才能請房客搬離。而房客違約屋主就不能收超過一個月以上?我只是很單純想表示不管新舊制。屋主可以支付違約金解約請房客搬離。房客也可以支付違約金提前解約搬離。這部份是否有錯誤?【一般合約通常不會寫房東解約條款】可是解約罰則不是適用雙方嗎?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19-01-27 18:56:00
租約從來不會是平等的。政府在租約上做限制都是要保障弱勢方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9-01-27 18:56:00
順便提醒原po一下。通常買賣時原屋主會交付押金給新屋主。所以記得跟新屋主索取押金。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9-01-27 18:57:00
所以屋主是否可以支付解約違約金來終止租約要求房客搬離呢?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19-01-27 19:00:00
沒寫明的話 就是不得違約。新的定型化契約也把這部分列進去了,雙方可以各自約定是否可以解約。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9-01-27 19:04:00
嗯嗯。那就要看看原po的租約來判定了。是我太武斷了。不好意思。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19-01-27 19:04:00
話說 隔壁日本三十年前就有規定。只要房客願意繼續租下去(無限期),房東不得無故收回房子 台灣有沒有機會跟進呢?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9-01-27 19:05:00
土地法100條是有相關規範出租方不得任意收回。但是屋主如果要自用是可以收回的。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19-01-27 19:07:00
日本[無故]要求比較嚴格 必須自己沒房子住也沒錢買才可以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9-01-27 19:09:00
我是覺得如果台灣能規定依照土地法100條收回後一年內不能出租。應該會有限制作用。但是租屋市場逃稅情況嚴重。不好抓。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19-01-27 19:09:00
另外上面提到的租貸定型化契約限定的對象似乎是企業經營者如果是新手房東vs房客可能就不適用了..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9-01-27 19:10:00
那是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限制。因為法源是消保法。限制企業對個人。我認識很多房東後來租約都用自己版本。就不屬於【定型化契約】了。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19-01-27 19:13:00
所以107/06/27 這份適用於p2p嗎?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9-01-27 19:15:00
我特別致電內政部問過。答覆是【除非被註計特別以收租為業的房東。否則不適用】不對。我說的是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6/27那個一般房東是適用的。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19-01-27 19:23:00
感謝 了解!
作者: eten (eten)   2019-01-27 20:49:00
土地法100條是未定期限租約 日本的住狀台灣類似的是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且未約定租用期限 承租人可租至房屋不堪使用為止建議原po回頭看與前房東的租約條款 本案為定期租約 除非契約訂有房東提前解約賠償事項 否則是可租至屆滿期限但也需留意新房東以契約內房客違約事項為理由要求提前解約房仲無權拿走合約正本 頂多給予影本 要正本請向原房東索要看身分證沒問題 要影本亦可 直接在影本上加註限本合約使用不得擅意移做其他用途及違反個資法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9-01-27 21:34:00
我有問題想請教。如果未訂房客可提前解約事項。房客是否有義務住到合約期滿不得提前解約呢?
作者: eten (eten)   2019-01-28 01:01:00
若符合民法租賃章節條文得解約情況縱然契約未訂立一樣可解約但都為符合的話 請遵照契約租滿為止 契約是雙方合意訂立想要提前解約 除非有必要條件 否則得賠償對方該應得的利益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01-28 01:19:00
對方要你證件,你也要他跟經紀人代理人證件,他要影本,你也要影本,就這麼簡單XD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9-01-28 02:44:00
所以房東只要支付【應賠償的利益】也就是違約金。就可以請房客解約搬家了對嗎?而同樣的合約內容。房客想提前解約不租。也是僅需支付合理賠償的違約金嗎?還是相同合約下身份不同。合約效力就不同呢?
作者: eten (eten)   2019-01-28 10:50:00
看契約條款 雙方當初合意的條件 就照著走 不爽當初就不要簽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9-01-28 11:20:00
所以只要未訂同意解約條款。房東無法收回房屋。而房客也不能提前解約。不管是否有居住。得付房租至合約到期為止嗎?
作者: eten (eten)   2019-01-28 13:24:00
沒有發生法定解約事項亦未訂提前解約條款 雙方是有義務照契約期限走完 租賃契約為私法契約 雙方協商合意提前結束亦可不過就看主動提出者要賠償對方多少 價碼談攏當然都好說價碼談不攏 對方無意願配合 就得乖乖照契約走完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9-01-28 13:48:00
好的。謝謝。那我可能之前看到的判決書都有誤吧。有好幾個判決都是就算沒有定可提前解約的租賃契約。後來判決都是1-2個月違約金可解約。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9-01-28 14:15:00
是看錯還是解讀錯誤XD,後者機率頗高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9-01-28 14:41:00
也許吧。畢竟我不如樓上自稱的那麼專業。
作者: eten (eten)   2019-01-28 15:12:00
會鬧上法院 就是因未到期租期長 雙方談不攏 由法官來判定法官只能參照慣例來判 以本案來說租期短搞不好法官未宣判前租期已屆滿 無訴訟的效益 雙方協商或申請調解還比較快私法契約是雙方自治 判決依循慣例只是參考 不是法定強制不能拿A案的判決來B案協商中主張得照樣走 那是最低底線這種底線一定會有一方不接受談判結果必然要高於慣例才談得成要走上訴訟還得算訴訟成本 以本案法官就算判1-2月賠償金根本不抵調解開庭的時間成本若請律師更高 雙方的盤算需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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