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律師:強行逼車無構成強制罪

作者: stanlyleu (蒼穹之戰神重返人間)   2019-01-18 13:57:54
我覺得要先釐清的是
緊急避難跟正當防衛不一樣
正當防衛是正對不正
對於攻擊講求當場 當下
迎面而來的攻擊與迫害
回應手段講求有效性與均衡性
而緊急避難是正對正
而且不一定是那麼的當時 當下
(雖然看到緊急兩個字 覺得好迫在眉睫)因為不是正對不正 所以
簡單來講有時候是自己認為有危險
先下手為強的概念
而手段講求有效性之外
講求的是最後性 也就大概是
真的沒有其他辦法或更好的辦法了
只好使出這招了 的感覺
這個事情
機車跑到高速公路上
我覺得縱使有增加其他用路人的危險與肇事可能
逼車應該不符合緊急避難的
行為最後性吧
應該要先通知道路警察
打到警廣等等的、廣播用路人注意
(可能還有其他正規程序或辦法)
無端逼車我不覺得符合緊急避難之條件
如果不小心出事 逼車者也會通過確立違法性這關吧
我的認知是這樣
請多多指教
※ 引述《a135791hdhc (愛柴柴)》之銘言:
: 剛剛看到新聞上一位律師受訪
: 關於受訪律師的表示
: 他認為高速公路逼車攔停白牌摩托車
: 符合緊急避難原則?
: 我不太能接受這樣的說法
: 我的想法是
: 他人單純違反交通法規
: 且無任何危險駕駛之行為
: 並不構成你阻卻違法的事由
: 想問各位的看法如何?
: 如果此話屬實
: 拿是否路上闖紅燈 並排停車
: 我都能使用強制行為!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9-01-18 14:10:00
不用做那麼多 簡單的離他遠點就可以了緊急避難正當防衛都不可能成立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9-01-18 15:49:00
正當防衛應該要個人法益受不法侵害,違反行政法上規定,很難說自己有什麼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被侵害緊急避難客觀上要有危難,實在看不出違反行政法規定就等同危難違反規定跟危難是兩種不同概念,可能只有違反規定,但也可能違反規定也創造出危難
作者: dkprotecter (strongerman)   2019-01-18 23:45:00
逼車根本欠缺行為的必要性了 報警可以達到同樣效果
作者: eric791112 (ericfu)   2019-01-19 13:19:00
我到覺得北部那件遊覽車駕駛整路跨越雙黃線搖搖晃晃,恣意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之後被他車攔下,這件主張晉級避難沒什麼問題,反之高速公路機車案若法院認為可主張嘿嘿之後就好玩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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