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關於侵權行為損害造成的損失的利息求償

作者: tine7674 (向問天)   2018-12-16 17:15:44
我今年二月過馬路十倍車撞,住一個多月院費用花費8萬多元,初判表載明過失都在對
方那邊,後來陸續有動刀及其他醫療治療(均為車禍造成),花費醫療費用約24萬
,因為和解一直談不成所以對方一直沒賠償,想請問日後若提起告訴,請問這加總
約32萬的利息損失是可以求償的嗎?
還有若可以求償是以幾%的利息來求償呢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12-16 17:17:00
可,法院官方5%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8-12-16 18:19:00
從訴狀送達日起算5%,不是你自己主張的時間起算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8-12-16 18:31:00
學說好像有主張由行為發生時刻起算? 不過實務都用訴狀送達日起算? 理由是?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8-12-16 19:25:00
因為債權沒成立自然無從計算利息...否則過一年再去告對方莫名其妙多付一年的利息不是很冤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8-12-16 21:22:00
「請求」權,沒有請求哪有權
作者: cute101037 (cute101037)   2018-12-17 10:36:00
當然是從請求開始起算,不是到法院開始起算,但是法院的起訴狀繕本送達會有回執當作( 證據 )最後幾乎大家都認同了這個簡單方便的概念。另外樓上的債權沒成立是什麼意思?說起來債權於侵權行為發生時即產生了。利息債權的產生則是在告知對方要求償還債務時開始產生且最好明確告知對這份債務是要收取利息的,因為非約定,大多遵循法定的5%利息。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8-12-17 12:40:00
k的意思跟我說的意思一樣5%沒必要跟對方說,要說也可以看策略給付遲延利息,在遲延狀態下就是有法定利息。重點是什麼時後算遲延,所以要告訴對方的是給付期限。最好不要亂教,弄錯回不去混淆兩個不同的債權成立要件與時點,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之給付遲延利息,所以才會問k的成立是啥…大概這樣你自己想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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