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人臉辨識建檔

作者: philidov (威廉大帝)   2018-11-29 14:19:47
請問各位,公司預計明年二月會參加大中華區的年度研討會,上層的大中華區要求屆時在會
議前將所有同事建立人臉辨識的資料,以利會議作為報到使用。
是很新潮的技術沒錯,但是這樣是否侵犯個人隱私,甚至是流到中國政府去?我的個資只限
跟台灣分公司簽的吧?
作者: v3su   2018-11-29 14:32:00
沒有侵犯個資或個人隱私。您可以拒絕,至別間公司任職
作者: passion6331 (我是小八)   2018-11-29 15:14:00
臉部算隱私嗎?頂多肖像權吧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8-11-29 15:30:00
臉部受到個資法還有肖像權保障臉部是個人生物特徵,個資法第2條一款「特徵」非公務機關蒐集要符合個資法第19條規定
作者: v3su   2018-11-29 16:32:00
呃,所以樓上很熟悉勞基法與聘用規定嗎?勞基法的法條裡,及公司法裡,在任用期間或聘用期間均不適合個資法及其他行政法條相關。除非是涉及個人行為以外,不然不要搬出個資法,如果這種都有違反個資,那麼在人資將面試者資料提供給該單位主管就違反個資法了我是建議,法律法條相關部份請不要用搜尋,或是單單看法學網的法條,請看書籍,因為整本書籍裡面有構成要件及撇除行為,以及適用案例或是追加原因。如果每個人都是用搜尋方式而來建構自己的法律常識,相關書籍根本不用印刷另外,肖像權保護請搜尋一下相關判決,及構成要件。不是他人拍照上傳提訴就能成功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8-11-29 17:20:00
他應該只是偶爾搞錯而已啦。畢竟他應該是挺懂法條的。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8-11-29 18:17:00
蒐集應徵資料→19條二款類似契約之關係蒐集已聘用員工資料→同款「與當事人有契約關係」個資法第8條,非公務機關依第19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更正,個資法19條1項二款可以請問一下勞基法、公司法有哪一條排除個資法的適用?
作者: v3su   2018-11-29 18:55:00
你不是很愛查網路?所以勞基法3-8 細項勞動說明解釋查不到對不對XDD去買勞基法的參考書,裡面有寫,包括所有勞基法條裡的細想對應那條行政罰或是涉及業務,網路查不到哦XD還有公司法也是,請買參考書,裡面提及成立後所產生的行政訴訟隸屬於何方、構成的要件屬於行政法或是刑法,連帶的民法責任及歸屬,網路查不到哦XD我只是很簡單想表達,網路可以查到的都只有法條,所以人人都可以當鍵盤法律達人,但網路的法條跟基本六法一模一樣,完全不會寫到法條裡的細項及對應項目(如本票對應到銀行法),而且還有要件形成、撇除行為、構成模式。網路法條是死的,買本基本六法就好,但每種法條得論及要件及行為模式、責任能力才有辦法觸犯。一個勞基法第三條已經明文寫在前面的東西(更別說後面法條細項,網路查不到解釋構成行為,請買書),還可以扯到個資法,那麼人人都可以提告公司賺大把鈔票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8-11-29 19:19:00
傻眼,那請你貼出來你的資料呀
作者: v3su   2018-11-29 19:24:00
勞基法與公司法相對應(行政訴訟時),而公司法明載各登記種類、股東層別,再與刑法業務刑責呼應。由公司法裡先對應公司組織行號,就是由該公司法的法條再去抵觸勞基法的應用,來保障員工或雇主,只看區區勞基法條,連基本呼應到的公司法與行政訴訟法都忽視,而論及這樣觸犯個資法?我不找,自己找,因為面對你,這裡眾所皆知。還有,要被提告了請小心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8-11-29 19:26:00
這跟個資法有什麼關係?哈哈,眾所皆知是誰還需要說明嗎
作者: v3su   2018-11-29 19:27:00
叫你看勞基法第三條還是在力爭自己對,我還是繼續玩我家刺蝟,你要再大力鼓吹個資法就繼續,我要陪寵物,你繼續討論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8-11-29 19:37:00
個資本來就用個資法討論,不然是要用哪一條法律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11-29 19:37:00
那你就簽離職或資遣吧.......:D還有,你的個資不知到民國幾年早就在對岸不知道漂多少次只是沒人跟你講而已....
作者: showeig (莊承倫)   2018-11-29 19:58:00
總之,原Po,臉部是個資法第2條一款個人資料"特徵"毫無疑問,但只要符合19條規定、8條告知義務就ok,你頂多說不符第5條規定,但應該很難主張至於你說雇傭契約關係只存在你跟台灣這邊的公司,我猜大蓋會走19條1項五款書面同意,然後基於場所進出安全管理目的,這樣也是無可奈何所以大概也就只剩M大說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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