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繼母與前妻子繼承問題請益

作者: kaori700701 (你的臉悄悄埋進棉花糖)   2018-09-29 17:40:52
A-繼母(也就是我婆婆)
大B-公公前妻之老大
B群-公公前妻之老二三四子女
—————分割線———————
公公跟前妻已分開35年,之後的35年跟我婆婆A合法結婚並生下我老二
因為公公年紀快90歲,婆婆希望在公公有生之年能把房子過戶全部給婆婆
但公公有意把房子的1/4給大B,其他的B群因為不孝順,公公有手寫遺囑不希望把房子給
他們
後來大B得知如果要被贈與1/4要付十幾萬的贈與稅,大B不太想支付,就跟我老公商量希
望我們能去估價房子的金額,再除以1/4直接給現金,房子就可以讓出,給婆婆全部持分
公公知道就不高興了,直接表明全部房子要給婆婆,連1/4也不給大B,我跟老公就很為難
,不想為了房子傷了往日兄弟情
後來我有去法院的訴訟處詢問,他們說即使公公贈與婆婆,但兩年內如果公公過世,房子
就成了遺產,婆婆變成只有1/2的持分,剩下的1/2可以讓其他前妻B群去分
但大B說看網路有寫,因為跟婆婆沒有血緣關係,即使公公生前贈與1/4給大B、3/4給婆婆
,等公公走後,大B就喪生了1/4的繼承權
我們有去問代書,他則說如果生前贈與再加上遺囑說明,即使公公兩年內往生,房子也不
會被B群們分掉
我真的搞糊塗了,到底實際真相是什麼呢?是否可請版友們解答一下,謝謝大家
作者: Lailungsheng (原來我是蕭遠山...)   2018-09-29 17:49:00
花錢…找答案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8-09-30 19:03:00
這訴訟輔助科的水準愈來愈低了。生前贈與有效,民法第1148條之1是針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的權益而設(這一條的法律條文內容寫得很含糊,要看立法理由才會清楚究竟是指什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是針對國稅局而言。贈與契約內容好好寫的話,也能避開民法第1173條應繼分之先付的問題。不懂就找真的懂的專業人士,好好去規劃,該付錢的還是去付啦!免費的往往是最貴的。 考量順序:人性>法律>節稅。大B就只想到節稅問題,當然會最慘了。就實際上而言,大B先拿現金是最聰明的方法,不動產共有只是製造產權糾紛罷了,問題是老人家的想法又不一樣。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