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共同持有土地,土地法34-1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8-08-30 20:31:45
基本無解。因為土地法34-1立法的目的在於:以上之種種規定,無非是為能便利解決共有
人間之土地糾紛,使土地能為最經濟合理與充分有效之利用,因在共有狀態下,往往妨礙
共有土地之維持改良,亦阻滯共有土地之融通,其不僅直接影響個人利益,間接也影響國
家經濟,故此法條之增設於私於公皆有裨益。
對乙來說。他只需要先把土地分割賣給三個人頭。之後就滿足「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
分合計過半數」的條件了。之後就不需你們同意即可處置土地。
當然在賣的時候你們有優先購買權。可是看你的回覆你們好像並不想掏錢購買。
甚至還有一個更簡單的方法。乙贈與0.1坪的比例給任意一人。也滿足以上條件。
基本上就三個處理方法。
1.申請調解分割。不過機率不大。因為分割後的確價值減損。而且違反立法之目的。
2.籌錢或找金主。以優先購買權買下乙的持分。不過對乙來說。拿到的錢一樣多。賣誰都
一樣。
3.等著分錢。然後趁早收割農作物。
※ 引述《babu5461 (一條龍)》之銘言:
: 目前情況有點急
: 手機排版請見諒
: 想請問
: 家裡長輩(甲)跟親戚(乙)共同持有一塊農地
: 我們1/3,乙擁有2/3
: 乙想賣地,但甲不想賣
: 所以乙打算用土地法34-1的方式來處分整塊土地
: 所以我們想了幾個可能的方法
: 請問有沒有哪一個比較有可能施行
: Q1: 在乙動作前,先申請強制分割來避免被賣掉
: Q2: 因為乙打算賣出的價格比時價低,藉由這點來提出異議
: Q3: 因為甲已經退休,並且有在利用這塊農地耕種,藉由自耕自足作為理由來避免土地

: 掉
: 不是法律專長,又有點趕
: 所以沒有足夠時間去研究法條
: 還請各位幫忙,謝謝
: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08-30 22:45:00
拿錢另外去買地種,比較實際點....這地太貴了....
作者: samallan (閃雲)   2018-08-30 23:11:00
土地法34-1的優先承買只有債權效果,登記完成後也只能請求損害賠償,不能撤銷登記,所以要是真的想保住地,趕快提裁判分割跟假處分吧然後尋求建議時本來就是說得越詳細得到答案越精準,不想被公開的問那麽清楚,花點小錢去諮詢律師不是更好?
作者: ken211812 (鄧肯)   2018-08-31 13:46:00
真的沒想到可以用贈與的方式...但實務上通常分割那關就可以卡好幾十年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08-31 14:19:00
樓上,很多啊,像那個龍三鄰..........就是用這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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