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家裡在處理一些債權問題
有一筆借款,有向對方設定不動產抵押&開立本票
經本票認定程序,該筆債權被設定之不動產也進入拍賣程序並拍定
然而在即將撥款之際,法院通知該本票之發票日期與設定抵押日期不符
(差2天這樣.......)
無法證明兩筆有相關 故無法撥款
日前已經有寫書狀去法院意見表示
但是今日法院人員表示
要請我們重新提起訴訟程序 再去告欠款人來證明這本票跟抵押債權相符(同一檔事)
需要欠款人自己來承認這件事情(多筆欠款都擺爛了 怎會來承認.....)
但是這整件事扯的是,如果法院當初就這樣認定 怎麼會進行拍賣程序
現在又在拍定後(該筆不動產以被標走) 來跟我們說這件事情
導致目前可從債務人取回借款之時程 被大幅拖延到
這樣的狀況
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救濟嗎?
還是只能再去告債務人,續打冗長的官司?
有人有遇過這樣的案例嗎....
求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