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偵查庭上的對質

作者: tyrantking (kai)   2018-08-14 21:15:26
事實陳述:小弟昨天人生第一次以被告(犯罪嫌疑人)身分在地檢署開了一場偵查庭(由事
務官主持)。庭中事務官陳述告訴人要求與我進行對質,但告訴人自顧自的講了一個小時
使,輪到我時事務官就表明當日開庭程序嚴重落後,要我回去寫答辯狀說明,讓我覺得被
擺了一道。
問題:
一、請問偵查庭上對質的標準程序為何?對方陳述不實時我是否可以打斷?還是只能讓他
一路講
二、事務官的處置是合理的嗎,有無違反程序正義(我的筆錄只有四行,幾乎沒說到話)?
三、上網爬文了一下,關於對質的相關法條有刑事訴訟法97條與184條,但法條中僅規範
被告vs証人,証人vs証人的對質義務與權利,並無告訴人與被告對質的相關規定,下次我
是否可以此拒絕與告訴人對質?
手機排版請多包涵,感謝各位大大的協助與回答
作者: samnpc   2018-08-18 00:25:00
那你講話想被打斷嗎,陳述你該陳述的就好,上法庭又不是在菜市場吵架。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8-08-14 22:53:00
告訴人是被告以外之人,就是證人對質是保障你被告的權利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8-08-15 08:27:00
又不是講多就贏。講越多漏洞越多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8-08-15 19:17:00
你可以去了不陳述,但不能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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