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證人準抗告

作者: ablecoxjoe (匪舊)   2018-04-14 18:06:13
刑訴178第二項提到
證人經合法傳喚而不到所受的罰鍰處分
要經過法院裁定
(同條第三項:前項裁定可提抗告)
以上沒什麼疑問 就是404有明文規定可抗告而已
想請問的是 準抗告416第一項第二款
"對於證人、鑑定人、通譯科罰鍰的處分"
意思是可以對178第二項的罰鍰處分準抗告嗎?
若可以
那針對處分做的準抗告被駁回後繼續以裁定做抗告嗎?
感覺這設計很奇怪,請問理解哪裡錯誤呢?
請大大糾正 感謝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8-04-14 19:14:00
準抗告其實是在補救抗告救濟只針對裁定的不足,本來科處證人罰鍰,依規定應該要法院以裁定為之。裁定本來就是要用抗告救濟,現在法官用處分來罰證人,證人提準抗告後可提抗告也只是回到原本就應該有的救濟途徑。
作者: ablecoxjoe (匪舊)   2018-04-14 21:27:00
感謝樓上! 原來準抗告意義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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