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預告離職的時間

作者: wateright (Dylan)   2018-02-17 02:28:01
大家好 有些問題想跟大家討論
我節錄了勞資二字第006099號函的敘述
查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 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該規定為勞動條件最低標準。
基此如勞資雙方約定勞工離 職需有較勞動基準法為長之預告期間,係較勞動基準法為低之勞動條件,該部份約定無 效,無效部份,以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取代。
至於雇主預告之義務,應依同法第十六條之 規定,如有約定較長之預告期間,係優於法令,自可從其約定。
若今天有一員工年資為14個月
他若想離職應要20天前做離職預告
他在某月1號時候「向老闆表示只做到30號」
但在25號時反悔想立刻離職,資方可以要求他必須做到30號嗎
因為當初勞資約定的時間比法定的20天長,所以應直接被法定的時間取代
不知道這樣我的理解是不是正確的?
這段敘述感覺主要是防止資方要求勞工更早提出離職預告
那如果像這個例子是勞方主動提的,不知道是不是也受此限制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18-02-17 02:50:00
25號提前20天是?
作者: wwfman (ouch)   2018-02-17 10:17:00
最好是跟雇主達成共識,因為是由勞方提出到30號,提前離職若雇主有所損將可歸責勞方,誠信原則。除非期間有觸發勞基法第14條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02-17 14:50:00
30號對於雙方都有拘束力,雇主可以認定曠職三天,解雇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18-02-17 21:31:00
比二十天長的約定是誰先提的?員工有同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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