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罵不定名詞複數被判罪?是否真偏袒自己人?

作者: onijima (費南多.柯里昂)   2018-02-01 13:26:51
https://tw.news.yahoo.com/%E9%81%AD%E5%88%A4%E6%8B%98%E5%BD%B950%E5%A4%A9-%E5%91%A8%E7%8E%89%E8%94%BB%E9%81%93%E6%AD%89-215006836.html
無意看到這新聞真的太吃驚了
沒想到法律真的和我想的人人平等不同
我曾經看過有人在討論網的發文版上
於底下留言什麼"你媽是妓女""雜交生出來的"類
結果檢察官認為未指名判無罪
但周玉蔻在節目上罵退休警察像流氓
不指名對象針對「一群同樣性質的人」為單位發表意見
這樣也會被法院判公然侮辱
我曾經看過有人說台灣的判決常偏袒自己人
像是對工人講"幹你娘"無罪
但對公務員講"三小"[不雅用語是否構成的判決不明確] 卻會判罪
我完全不懂法律且無立場單純好奇
難不成真的法院是看法官個人好惡判案的?
這實在是太可怕了
台灣宛如走回到了失去真理的法西斯社會
國家機器可以凌駕在任何一切之上
希望這是我不懂法律產生的幻想
不然搞不好該案相關人也跑來告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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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onijima (118.163.138.79), 02/01/2018 13:33:32
作者: a92194 (Denny)   2018-02-01 13:37:00
可能要詳細看周到底全文講了什麼,不然其實沒有侮辱公眾的罪名,可能是其他句子對當事人有針對性吧
作者: hidog (.....)   2018-02-01 13:38:00
自由心證四個字google一下,另外周有妨礙名譽前科看新聞不準,要看判決書才知道怎麼回事
作者: a92194 (Denny)   2018-02-01 13:40:00
等判決書出來囉
作者: ultratimes   2018-02-01 13:44:00
這樣才對,法律不是給人鑽漏洞的應該訂出鑽漏洞條款,只要可以看得出當事人刻意鑽漏洞就直接視同已經觸犯該條法律不用看判決書了,看新聞就夠了!
作者: hidog (.....)   2018-02-01 13:47:00
樓上不愧是大師....
作者: a92194 (Denny)   2018-02-01 13:50:00
看完某些人的推文真是讓人心情愉悅
作者: Lailungsheng (原來我是蕭遠山...)   2018-02-01 14:13:00
你不覺得以你退3的立場去看...想法應該離人群很遠
作者: malemma (Voila~)   2018-02-01 19:03:00
不不不,仙芝只是比較孤獨而已
作者: ultratimes   2018-02-01 22:51:00
我看了一下,可能是用140條140條 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這條就不需要指定特定對象,只要罵的是依法的公務員而且這條前面是 當場侮辱 後面則是 未必要當場侮辱
作者: alog (A肉哥)   2018-02-02 00:19:00
只有看判決書寫的原因 而非單方面看判決結果你在新聞上只會看到記者片段的擷取跟結果 過程跟重點他們只會挑看的懂的打上來看
作者: a92194 (Denny)   2018-02-09 23:14:00
https://lawsnote.com/judgement/5a7c0cfdbb10ae3a271bba8e?t=4254445959記者根本亂報,你看判決書裡面就知道了,周根本對著人家講流氓才被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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