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為何被告之配偶得獨立選任代理人?

作者: eno4022 (eno)   2018-01-27 05:14:55
刑訴
第 27 條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
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我看有些國家考試的題目把第二項的"獨立"解釋為"可與被告意思相反"
讓我很好奇,為何法律會這麼規定,是考量到什麼嗎?
不然照常理來說,選辯護人這種事,應該還是要尊重被告的想法吧?
作者: vivi830505 (severus)   2018-01-27 14:30:00
「獨立選任」:係指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時,毋庸經被告同意。刑訴346: 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理論上是這樣吧 我沒看到有你說的這種說法欸QQ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8-01-27 18:20:00
預防意氣用事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8-01-28 00:01:00
1.因為被告可能已經被抓了 無從表示意見2. 基本上認為 辯護權的保障 應該是對被告只有好處沒有壞處3. 比較常討論爭點是 被告可否解除委任配偶請的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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