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間商店
滿一定額度,或是買特定商品,就贈送一份禮物,或是印花貼紙等東西
但如果客人表示不要了,而工讀生自己拿回去,是否有侵占之可能?
用法律觀點去看,有或無好像都說得通?
沒有侵占的看法:
因為那個東西,在客人因為買東西而取得該贈品後
該贈品已經屬於客人
既然該客人選擇不要,那該贈品即屬無主物
無主物當然任何人都可以拿
工讀生也只是把無主物回收而已
故不成立侵占
成立侵占的看法:
因為店家贈與客人東西,既然客人不要,代表該贈與從來不成立過
既然贈與不成立,代表東西還是屬於商家的
所以工讀生拿了店家的東西,當然是侵占
別的觀點:
雖然東西是無主物,但店家雇用工讀生時,另外的目的其實是要你"回收這些無主物"
也就是回收無主物是你的工作之一
若你不回收而收到口袋,雖然不成立侵占,但是因為沒有照公司要求走
會成立背信罪
所以說,有實務上這方面的看法嗎?
工讀生把客人不要的東西拿回去,算是侵占 背信 還是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