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朋友的先生病危,擔心存款被先生家人分走?

作者: CrazyMarc (府城賈文和)   2017-09-11 16:01:33
※ 引述《cgcat (小綿羊趕集)》之銘言:
: 我有個朋友的先生最近發生了意外,情況不太樂觀
: 他們倆夫妻共有的存款都存在男方的戶頭裡
: 我朋友現在有點擔心男方的家人也會去繼承或是爭這筆財產
: 男方的家人對女方很不友善
: 我朋友唯一的籌碼就是他有網路銀行的密碼可以登入
: 想請問版上專業,有沒有什麼建議能夠讓女生保有這份屬於他的權利
: 謝謝
小狀師的卑微建議:
一、錢在男方帳戶而不是聯名帳戶,就存款的歸屬認定上就是屬於男方,至於
女方存入的部分,需要女方提出證明,很麻煩,除非每筆入款都有來源可
以勾稽。
二、即便女方有錢放男方帳戶,這不代表女方可以在男方未授權情況下直接把
錢取走,有返還請求權不等於可以自力執行。
三、登入網銀把錢轉走←能證明這行為經過事先授權?有網銀密碼不代表必然
有授權任意處分,也可能只是「特定範圍內的授權」,例如操作繳家庭生
活帳單,這部分不說日後成不成立刑事責任,光是跑地檢、地院開庭就是
麻煩的事。
四、除非男方還可以口述授權,否則男方存摺、印章絕對不能動,我辦過的案
件中,擅自提領帳戶存款幾乎都成立偽造私文書。
五、侵占應該不會成立,畢竟帳戶裡的錢不是在女方持有中,不會該當易持有
為所有的要件,但可能有背信的問題(女方使用網銀密碼轉錢出來超出原
本授權或委託範圍且損害本人利益),背信的部分,假設能證明女方有存
入金錢且只取走該部分,或許可認為不具不法所有意圖,但是證據調查上
......請多保重。
六、特別注意:偽造文書罪只看「有沒有權做成文書」,除非該帳戶都是女方
存錢(要證明),可以論斷男方只是出名的人頭(借名開戶的概念),否
則在男方無意識或死亡的狀況下,動存摺印章一定會成立偽造文書罪。
七、不要妄動,除非女方願意承擔日後刑事追訴風險。
八、如果還有疑問,請到各地法律扶助基金會免費諮詢,各地法扶地址請自己
google。作為一個小狀師,有很多擦不完的屁股(代書、房仲、銀行員自
以為聰明亂建議),衷心提醒:找法扶諮詢並且處理建議請律師寫在紀錄
表,如果建議有誤導致違反刑法,至少以後可以就違法意識欠缺主張免刑
或減輕(刑法第16條)。
作者: cvGG (cvGG)   2017-09-11 20:12:00
落落長一串,針對每一點:只要能舉證,xxxx又有啥好怕的。
作者: CrazyMarc (府城賈文和)   2017-09-11 20:41:00
樓上,你知道訴訟最難搞的就是舉證嗎?
作者: cvGG (cvGG)   2017-09-11 20:55:00
樓上,反過來說,能舉證=沒在怕。
作者: yesohya   2017-09-11 21:07:00
樓上,妳記得妳一開始沒跟人家說要能舉證嗎?
作者: cvGG (cvGG)   2017-09-11 21:14:00
樓上,有證據=無敵,沒證據=亂搞,常識也不懂嗎?要從ㄅㄆㄇ開始教?前提不一樣有啥好討論?妳們的前提,錢不清楚,不能動:我的前提,能舉證,懂了又何妨,誰怕誰。網路文章看看就好動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17-09-11 22:59:00
有證據也要你的證據被法庭採認...."有證據"無敵?網路上只有嘴砲無敵而已....
作者: hidog (.....)   2017-09-12 00:14:00
講話就講話一定要這麼衝嗎....有證據也要被採信才有用
作者: cvGG (cvGG)   2017-09-12 06:57:00
沒錯,嘴炮無敵。你說沒授權、我說有證據,根本沒完沒了。這種不清楚的網路文章,原po也射後不理,真的是嘴炮無敵。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09-12 08:31:00
推,別幫倒忙。本案根本性的無須任何證據,等死拿錢即可,世界上沒有比這更容易。不過收拾代書、房仲捅的簍子,也是案源滾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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