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在臉書罵人龜蛋 法官追打卡紀錄定罪

作者: CSMUck (人氏言周)   2017-09-01 09:43:13
自由時報
在臉書罵人龜蛋 法官追打卡紀錄定罪
〔記者吳政峰、黃捷/台北報導〕台北市戴姓男子透過臉書,罵藍姓男子「龜蛋」,被依
公然侮辱罪送辦,戴男卻當庭要士林地院法官拿出IP(電腦網路位址),舉證他跟罵人帳
號是同一人,但臉書只限定殺人等9種犯罪供我國司法單位查詢IP與註冊資料,卻不包括
公然侮辱罪這類的輕罪;但法官也不是省油的燈,依該帳號的打卡紀錄、留言、照片,傳
喚曾被標記與留言的人比對,確定戴男就是罵人帳號的使用者,判他拘役30日,得易科罰
金3萬元。
臉書限定9種犯罪 供司法單位查IP
戴男去年8月利用同名臉書帳號,在網路臉書社團與藍男大吵UBER議題,並以「龜蛋」羞
辱,藍男憤而向北市內湖警分局提告公然侮辱,士林地檢署認為事證明確,予以起訴。
戴男躲在臉書保護傘下,出庭時有恃無恐地指出,帳號並非他本人使用,要求法官提出帳
號登入的IP與註冊資料,甚至還嗆網路遊戲中,殺人也不會被判殺人罪,臉書也是遊戲,
人格權不應無限擴張。
戴男的刁難舉動並未讓法官卻步,法官轉而調閱該帳號的打卡紀錄,發現他曾在一間貿易
公司打卡,下方一名陳男留言「感謝學長蒞臨」,於是傳喚陳男到庭說明。
陳男到庭供稱,留言指的學長就是戴男無誤,因為當天戴男蒞臨他的貿易公司,他才會留
言感謝。
法官還根據留言、照片比對查證
法官又點閱該帳號的照片,見有名男子與戴男神似,與1輛貨車合照,便傳喚貨車公司的
老闆作證,這名老闆恰巧是戴男的舅舅,老闆也指認照片中的男子就是戴男。
該帳號另有一張重機照,法官依車牌號碼找車主,發現車子登記在1間印刷公司名下,而
戴男就是該公司負責人;法官又查詢該重機ETC資料,發現綁定的電話號碼就是戴男的手
機。
種種跡象顯示,該帳號就是戴男本人使用,但戴男仍不斷狡辯,甚至聲稱已經7年沒玩臉
書,不過法官查出,他3年前也曾用同名臉書帳號罵人被訴,足證辯詞不可採信,判他有
罪。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119401
這個案子我覺得好奇怪
1.調閱證據不是檢察官的工作嗎? 法官可以主動去調查對被告不利證據??
2.臉書就已經不提供ip了,法官還去找其他證人來作證???
如果照法官這個邏輯,那提告妨害名譽的時候的時候
警察局如果回文說"臉書不提供ip故找不到人 " 是否可以用此案例來申訴警察瀆職了?
只要那個帳號的朋友或者可能認識那個帳號的人通通都傳來當證人,用這種方式的話
我想大多數的臉書妨害名譽案件都不會"查無此人"了。
2-1 當初太陽花打人的警察找不到人也很簡單啊,每一間警局傳幾個人來當證人具結一下
肯定找的到人的 可是法官為甚麼不敢這樣做? 是不是因為這樣不合法阿??
3.就算法官能證明該帳號確實曾經是戴男所使用,再拿不到關鍵ip的情況下
也無可能證明事發當時是戴姓男子在使用該帳號,法官怎麼能自行臆測有罪呢?
4.我找不到這個判決書 好奇怪..
大家不覺得這個案子很特別嗎?
作者: hidog (.....)   2017-09-01 09:48:00
新聞可能跟實際情況有所出入阿...先查判決書吧
作者: dreamsletter (drmaticking)   2017-09-01 10:34:00
105,易,718
作者: Lailungsheng (原來我是蕭遠山...)   2017-09-01 12:22:00
應該是態度太雞巴,法官不開心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7-09-01 12:32:00
很簡單的藐視司法.法官本來就有義務釐清事實.
作者: volkov (官腔翻譯社)   2017-09-01 12:51:00
其實,這應該是檢察官要做的事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7-09-01 13:19:00
刑事訴訟法目的首在發現真實,法院依法本自得職權調查
作者: Nipperdey   2017-09-01 13:53:00
被告態度差到連法官都看不下
作者: wallachia   2017-09-01 14:19:00
對法官嘲諷吧......
作者: lostsky93 (不悔)   2017-09-01 15:20:00
大概是開庭態度很囂張,被電了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7-09-01 15:25:00
我也認為這部分應該是要由檢察官舉證,因為都有最高法院決議了。不過對於刑訴第163條第2項但書的最高法院決議,我覺得怪怪的就是了。明明法文是「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還能解釋成「且」。不過如果是依據改良式當事人原則的話,由檢察官舉證是比較說得過去的。
作者: Firenzea (firenzea)   2017-09-01 16:16:00
起訴就需要證據了 這些資料可能是告訴人很不爽 提供給檢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09-01 16:16:00
犯後態度惡劣XD飯可以亂吃,話不要亂講,哈
作者: Firenzea (firenzea)   2017-09-01 16:17:00
察官調查 指證歷歷說這個帳號使用者就是被告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7-09-01 23:21:00
也有可能是看到判決書有寫,就認為全都是法官的舉證不是沒有判決書記載兩造主張,被記者當成法院認定的情形發生。 而且最高院101年第2次刑庭決議就把法院職權調查限縮至對被告有利的部分,那時候還有老師難得氣憤的投書一般媒體批評把法院變成被告辯護律師。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09-01 23:33:00
通常是法官剪貼兩造中有理由一造理由XD當法官只有一個子辦太閒喔
作者: jaannddyy (詹敵)   2017-09-02 00:14:00
這司法官好閒喔,沒有其他刑事案件要處理了嗎大概是被告真的態度太機車哈哈而且龜蛋到底是什麼?烏龜蛋?
作者: Firenzea (firenzea)   2017-09-03 00:47:00
判決書有提到證人在偵查中就來過惹...法官才沒這麼閒最希望被告有罪的人不是檢察官也不是法官 是告訴人告訴人才有那個時間和心情去被告的臉書地毯式搜索我認為是告訴人提供這些資料的可能性比較大
作者: yesohya   2017-09-05 14:36:00
被告還是被偷天換日了,檢察官要證明的不是她是帳號持有人,是那些是他PO的 這還是不一樣的 XD
作者: Firenzea (firenzea)   2017-09-05 19:50:00
因為被告說他沒在上臉書之類的...可事情不是這樣如果被告被盜帳號其實臉書有登入紀錄 被告又不提出反駁那不是會被認為就是被告po的嗎?
作者: yesohya   2017-09-07 01:34:00
把這擴大到大事 冤獄就是這樣來的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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