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賣學生制服賣到被抄家~~怎麼辦?

作者: adamacon (飛俠ㄚ達)   2017-07-31 12:11:29
感謝上篇各位大大的回答,
目前已約了律師明天碰面,
上篇forbit1989大大有提到《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
我上網找到這篇
https://goo.gl/r8iJFy
裡面的案例和我們的狀況非常相似
而文章中寫到
*****************************
「所謂『善意先使用』旨在避免商標法採註冊主義下,
因僵固維護商標註冊權利人之排他權利結果,
對未及註冊但已先使用而於市場已表彰來源之商標造成過度限制,
反而形成不公平競爭,有違商標法第1 條所揭櫫之立法目的,
是以『善意先使用』規範之目的在於參
酌使用主義之精神,平衡當事人利益與註冊主義之缺點。
而本條先使用所謂之『善意』,並非以其不知他人商標之存在為判斷基準,
而係以其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時,
並無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之不正競爭意圖為判斷基準。」。
換言之,行為人如欲主張《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之「善意先使用原則」,
必須行為人本身之主觀上需同時符合下列兩個要件:
1.該行為人不知悉他人尚未申請註冊商標已經存在;且
2.行為人在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時,
並無影射他人商標之信譽,近而影響公平競爭秩序之意圖存在。
*****************************
第1條我們確實不知道商標在104年被註冊
第2條我就看不太懂,請問我們只在自家店裡販售,而不是到學校和他搶生意,
是否符合「善意使用」的原則呢?
又,我們日後還有機會繼續賣該校制服or
只能看著衣服被銷毀&支付和解金呢?
作者: tgsh (宗師)   2017-07-31 12:31:00
善意就是講不知情的意思不是說沒搶生意就是善意,不過如果去學校搶生意就絕對無法推說不知情,沒去搶生意還有空間主張不知他們已經取得專賣權(善意)
作者: yesohya   2017-07-31 12:51:00
善意先使用 要本來就是"是自己的"只是沒去走個過場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7-07-31 12:58:00
你一模一樣的商標 用在同一商品 沒這條適用你的轉文 智財法院100刑智上易139 http://goo.gl/ECFhGr而且你主觀上就是認為和校徽一樣才用在商品上
作者: louisetorny (louisetorny)   2017-07-31 14:18:00
t大,這裡商標的善意應是因保護「先使用者」的立法意旨,所以本案中按原po所言,確實是之前先使用,然後換廠商後才登記系爭商標,那原po對登記這件事確實是不知情。c大,第36條第3款,善意使用「相同」商標於「同一」產品者。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7-07-31 14:30:00
原po一開始就是把校徽拿來用,又不是未有學校校徽就使用該,何來善意先使用?原po把校徽放在商品上就是因為明知該校徽是校徽啊,他是賣制服,如果不是校徽就沒人買了,既然明知就不可能主張善意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07-31 14:56:00
你只看你要的推文,先問問自己那時候進貨的?
作者: louisetorny (louisetorny)   2017-07-31 14:57:00
C大,商標法係「先登記主義」只要「未登記」前,系爭商標權利即不存在,當然即無故意侵權可論。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07-31 14:58:00
要進貨在商標註冊前104年商標註冊後沒進貨?來傳上下游證明,刑事判更重,哈哈哈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17-07-31 15:15:00
樓上不要再說啦 現在講越多只會讓他做更多有的沒有的然後越陷越深而已.
作者: louisetorny (louisetorny)   2017-07-31 15:43:00
A大,為何要進貨在註冊前呢?按「善意」與否,僅要原PO在「被告知」系爭商標受登記前,皆屬「善意」阿。A大,縱使商標經登記「公告」後,也不會改變原PO是先使用者的地位阿。我前面寫錯,不論是被「告知」或「公告」後皆不會影響原PO「先使用者」的地位。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17-07-31 15:54:00
我在想104年入校評比和商標註冊成立是否是同時,當時原PO是否有參加或者以關係人方式參與該評比?如果有,那學校方那裏可能會有相關文件可以佐證原PO其實也知道商標已有註冊,如果是,那104年以後還算是善意嗎?不知道不可以使用已註冊商標為對抗要件?還是104-目前學校或學校的合作廠家手上已有或陸續收集相關資料了呢?現在對方要的是什麼才是原PO要思考的問題點,是賠償?是雙方在取得合作契機?要求補授權費用?等等,原PO了解了嗎
作者: louisetorny (louisetorny)   2017-07-31 16:01:00
按商標法第36條規定,只要符合36條第3款規定,即原PO在「註冊日前」善意使用,權利人即不得在「取得商標權後」對其主張商標權。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07-31 16:36:00
你自己都說註冊日前善意使用,106年進貨算是在商品註冊前嗎?這條是能讓你賣庫存的不溯既往,不是侵權合理化就算符合商標法,還是可以用著作權法追索,哈哈哈,慢慢凹製造產品商標跟名稱商標,差很多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7-07-31 16:40:00
善意先使用是註冊主義的例外 要從嚴解釋該校徽 最早就是做校徽使用 印在制服上也是因為她是校徽並不是說 原PO買制服 上面的商標偶然和人家校徽相同該校徽儘管之前未註冊登記 先使用的一定是校方不是原PO無論如何不可能該當36條第三款的善意先使用
作者: yesohya   2017-07-31 17:37:00
妳那不叫善意使用好嗎EX.甲家族 從民國40年起就在個小村賣老吳牛肉麵看板上 就畫頭牛 牛中間寫個吳 從來沒去註冊幾年前備註冊了 來告她 那才叫善意使用你一開始就用別人的圖 哪來善意 = =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07-31 18:01:00
樓上案例是善意使用經典案例,因為商標並非強制登記
作者: yesohya   2017-07-31 18:55:00
寫個吳話頭牛或畫個圈圈住吳 的老吳牛肉麵台灣就算沒沒上百3-50家總跑不掉吧 XD
作者: louisetorny (louisetorny)   2017-08-01 09:52:00
謝謝A大、C大、Y大,我了解了,按「先使用主義」是例外,確實是要從嚴解釋,而且本案亦第36條3款要保護的目的,所以本案爭點應是「授權」的問題。另外,著作權法確實也可以主張。更正:「本案亦非第36條3款要保護的目的」
作者: yesohya   2017-08-01 10:33:00
先使用是使用自己的不是用別人的 是真●如有雷純屬巧合
作者: ytm1121   2017-08-01 19:31:00
善意使用怎麼會用在這種案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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