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上篇各位大大的回答,
目前已約了律師明天碰面,
上篇forbit1989大大有提到《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
我上網找到這篇
https://goo.gl/r8iJFy
裡面的案例和我們的狀況非常相似
而文章中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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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善意先使用』旨在避免商標法採註冊主義下,
因僵固維護商標註冊權利人之排他權利結果,
對未及註冊但已先使用而於市場已表彰來源之商標造成過度限制,
反而形成不公平競爭,有違商標法第1 條所揭櫫之立法目的,
是以『善意先使用』規範之目的在於參
酌使用主義之精神,平衡當事人利益與註冊主義之缺點。
而本條先使用所謂之『善意』,並非以其不知他人商標之存在為判斷基準,
而係以其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時,
並無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之不正競爭意圖為判斷基準。」。
換言之,行為人如欲主張《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之「善意先使用原則」,
必須行為人本身之主觀上需同時符合下列兩個要件:
1.該行為人不知悉他人尚未申請註冊商標已經存在;且
2.行為人在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時,
並無影射他人商標之信譽,近而影響公平競爭秩序之意圖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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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我們確實不知道商標在104年被註冊
第2條我就看不太懂,請問我們只在自家店裡販售,而不是到學校和他搶生意,
是否符合「善意使用」的原則呢?
又,我們日後還有機會繼續賣該校制服or
只能看著衣服被銷毀&支付和解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