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新聞] 洗錢防制法三讀》律師須通報洗錢 律師全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6-12-12 15:39:57
※ [本文轉錄自 Lawyer 看板 #1OJbFxuz ]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看板: Lawyer
標題: [新聞] 洗錢防制法三讀》律師須通報洗錢 律師全
時間: Mon Dec 12 15:38:23 2016
1.新聞標題:
洗錢防制法三讀》律師須通報洗錢 律師全聯會:違反保密義務
2.新聞內容:
〔記者張文川、鄭琪芳/台北報導〕洗錢防制法昨修法通過三讀,規定律師、會計師等有
義務申報客戶的可疑交易或資金異常流動,若違反將被罰五萬至一百萬元;對此,律師公
會全國聯合會秘書長施秉慧認為,大多數律師未經手當事人的金錢交易,新法將全部案類
的律師全都納入,並不適當,法務部提議修法時,各地方律師公會與全聯會都已提出反對
的具體意見,但意見並未受到尊重,律師全聯會對此修法結果感到遺憾。
籲比照英德 確認犯罪事實才通報
施秉慧指出,法治國家以法律保護人民為目標,律師與委託人間有保密義務與信賴關係,
律師具有保密特權,洩漏他人秘密構成洩漏業務秘密罪,訴訟法規定律師得拒絕證言因業
務知悉的他人秘密,律師倫理規範也規定非經委任人同意,不得洩漏受任事件內容;且律
師沒有查核實質內容的公權力,卻負有申報客戶告知律師的事,恐更容易招致客戶挾怨報
復,有人身安全風險。
律師全聯會認為,人民透過律師尋求法律專業協助,是人民的基本權利,在交易不動產、
經商時先詢問風險及法律規範,也是人民知的權利,人民的訴訟權應受憲法保障,若律師
須申報客戶的秘密,將打破律師與當事人的信任關係,導致人民畏懼於尋求法律協助,反
而更容易觸法。
施秉慧說,絕大多數案類的律師不會經手、接觸到客戶的金錢交易與流向,即使要修法強
化防制洗錢,也應參考英國做法,限縮於確認身分、保存交易紀錄的義務,或是限定有高
度洗錢疑慮的金融案類,而非不限案類、內容,一律全數申報;德國也規定,除非律師已
確實知道有犯罪洗錢事實,才有申報義務,政府不應過度箝制人民財產交易的自由,不能
只因「可疑」就申報。
會計師 將依法配合辦理通報
不過,會計師方面則表示,將依法配合辦理。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何嘉容指出,
身為專業執業會計師,若法令已明確規範相關報告義務,應當要遵法,為履行對於客戶審
查、交易紀錄保存及申報可疑交易報告義務,必須融於平常的內稽內控作業程序。
3.新聞連結: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060481
4.相關三讀條文:
(第 5條第 3項第 3款:指定非金融事業或人員)
本法所稱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係指從事下列交易之事業或人員:
三、律師、公證人、會計師為客戶準備或進行下列交易時:
(一)買賣不動產。
  (二)管理金錢、證券或其他資產。
  (三)管理銀行、儲蓄或證券帳戶。
  (四)提供公司設立、營運或管理服務。
  (五)法人或法律協議之設立、營運或管理以及買賣事業體。
(第 7條第 1項至第 3項:客戶審查)
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應進行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並留存其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所得資料
;其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應以風險為基礎,並應包括實質受益人之審查。
前項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所得資料,應自業務關係終止時起至少保存五年;臨時性交易者,
應自臨時性交易終止時起至少保存五年。但法律另有較長保存期間規定者,從其規定。
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重要政治性職務之客戶或受
益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應以風險為基礎,執行加強客戶審查程序。
(第 8條第 1項及第 2項:記錄保存)
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因執行業務而辦理國內外交易,應留存必要交易紀錄。
前項交易紀錄之保存,自交易完成時起,應至少保存五年。但法律另有較長保存期間規定
者,從其規定。
(第 9條第 1項及第 2項:大額交易申報)
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向法務
部調查局申報。
依前項規定為申報者,免除其業務上應保守秘密之義務。
(第10條第 1項及第 2項:可疑交易申報)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疑似犯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罪之交易,應向法務
部調查局申報;其交易未完成者,亦同。
依前項規定為申報者,免除其業務上應保守秘密之義務。
5.其他參考資料:
The FATF Recommendations, February 2012 (updated October 2016)
R.22 DNFBPs: Customer due diligence
R.23 DNFBPs: Other measures
https://goo.gl/KdJdBp
作者: depravity (沉淪)   2016-12-13 00:01:00
PD師FB表示:先簽約轉嫁當事人或多收1M XD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12-13 01:02:00
有機會成會釋憲客體
作者: jade98627   2016-12-19 12:49:00
(代PO)有任何司改想法,到12月底前,都可以到司改國是會議製作的問卷發表感想 https://goo.gl/403z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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