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競業禁止條款的強制效力?

作者: ultratimes   2016-11-18 23:38:27
假如簽了競業禁止條款後
另一家公司看上人才想要挖腳
並且不惜一切代價
雖然該員有競業禁止條款
但是新公司認為,即使是賠償違約金都值得
這會使得競業禁止條款形同虛設嗎?
如果新公司有,就算你來告,我也付得起的態度
那原公司還有辦法嗎?
例如刑法中的背信罪
或是營業秘密法
不過營業秘密法很難舉證挖腳後,該員有洩密吧,畢竟有舉證責任的問題
作者: TheMidnight (惡夢)   2016-11-18 23:44:00
許玉秀的文章看了嗎?你要用背信,他違背職務的行為是什麼?都解約跳槽了,職務何在?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11-18 23:47:00
樓上真的很認真,契約本來就賠償違約金而已,不然想怎樣       。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6-11-19 01:34:00
違反競業禁止條款就賠條款的違約金 這就至少補償了被競公司 契約條款公司自己寫的 就到此為止 要不然咧?讓公權力介入強制的立論基礎何在? 簽雇傭契約又不是賣身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16-11-19 06:29:00
福利夠好根本不需要擔心跳巢問題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11-19 08:04:00
營業秘密侵害請舉證營業秘密存在,並有侵害事實。背信罪則需違背委任,且意圖圖自己或他人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與違反競業禁止的行為沒有必然關聯,請個別檢討法律要件。
作者: jaannddyy (詹敵)   2016-11-19 14:02:00
競業是更高等級的標準 刑法的標準在構成要件它自己有相對應 違約金的責任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6-11-19 21:05:00
原波先搞清楚營業秘密的保護和競業禁止的保護標的競業禁止的話 超強員工被超鳥公司聘用 公司的關鍵技術啥的都是超強員工建立起來的 該員參加公司之前 鳥公司根本這方面啥都不會 只要該員工簽了競業禁止 該禁止的契約也有提供對等的補償條款 該員工離開該公司仍要受契約約束 除非賠錢
作者: jaannddyy (詹敵)   2016-11-20 10:30:00
你要是能舉證他有泄漏營業秘密 自然可以以刑法相繩,你要以強制力執行競業,是對人權非常大的侵害,而其理由並不夠充分如果今天掃地阿罵簽了競業禁止呢?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11-20 12:24:00
其實你自己的論述一團亂。賈伯斯跟蘋果來說,是jobs的天才成就蘋果,挖角這種人付違約金,跟營業秘密有啥關係,先入為主就違反無罪推定了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11-20 13:17:00
競業禁止最重要是避免內部人把商業方法等資訊帶給競爭對手,但公司機密≠營業秘密。營業秘密另外需符合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才有保障。不知原PO刑法目的、刑罰功能、犯罪類型跟構成要件該當的區辨問題解決了嗎?
作者: ewings (火星人當研究生)   2016-11-21 02:11:00
一紙合約就要剝奪人民的就業自由?你是不是該從憲法概率開始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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