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法律版的大大大家好
事情是這樣的,
小弟原本和友人合夥開飲料店,
商標註冊已送件登記小弟名字目前流程還在跑
會計師說需要八個月工作時間,預計九月通知
目前合夥人已經又出資開第二家分店,
但本店這邊因爲理念相衝現在決定拆夥
變為小弟獨資
想請問板上大大 小弟我是否有權力規範二店
在活動和商品必須和我們一致
否則我們可有權收回招牌使用權之類的
因為分店最近做活動都沒有告知小弟我
而在此之前合夥人有讓我簽下一紙授權同意書,但據小弟所知商標註冊目前還沒成立的
情況下所簽訂的條約是否都是無效的?
煩請大大解惑,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