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特種勤務法律問題

作者: Gadi (Die Nacht)   2016-05-20 23:41:47
多年前當兵的時候在憲兵學校上課
教官上到特種勤務
提到特種勤務條例
其中第7條
主管機關統合指揮下列各機關(構)、單位,共同執行特種勤務:
一、總統府侍衛室。
二、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三、內政部警政署及各級警察機關。
四、憲兵司令部。
五、法務部調查局。
主管機關為執行特種勤務,得協同前項各款所定機關(構)、單位,編成
特種勤務任務編組,該任務編組並得設下列各編組:
一、侍衛編組。
二、便衣編組。
三、武裝編組。
四、警察編組。
五、其他因特種勤務需要臨時組成之編組。
第一項以外之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單位應依主管機關之需要,配合
特種勤務之執行;其應配合之機關(構)、單位及配合事項之辦法,由主
管機關定之。
想請問大家覺得到底憲兵有沒有權「執行」特種勤務?
現在的狀況是已經沒有憲兵「司令部」了,
那「配合特種勤務之執行」應該不能自動升格成「執行特種勤務」吧?
但是那時候教官說因為有第三項,再加上
政府各機關協助特種勤務應配合事項辦法的第6條
國防部應配合下列事項:
一、提供特種勤務有關之情資及特種勤務危害安全目標之掌握事項。
二、依國軍經常戰備時期突發狀況處置規定提供與特種勤務有關之事項。
三、提供軍用航空器遭劫持及發生重大空難事件通報事項。
四、配合辦理執行特種勤務所需各項訓練及績優獎勵事項。
或第16條
本辦法未列舉之政府機關或應配合事項,得由主管機關協商各級政府相關
機關(構)、單位配合辦理。
這些條文,所以憲兵指揮部就必須共同執行特種勤務。
所以難道我被調查而且被要求「配合調查」的時候,
我可以理解成配合調查是要我配合他們一起共同調查?
當然我知道這樣很硬拗,但不知道用這個當例子能不能突顯上面的說法也是硬拗?
我認為憲兵執行特種勤務是合理的,但是合理又不一定合法……
我總覺得哪裡怪怪的,最近又剛好跟同學聊到,
卻聊不出個結論來,就上來板上請教了。
問題:現在憲兵執行特種勤務是合法的嗎?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05-21 13:21:00
沒有司令部也有業務承受單位。法律還規定一堆衛生署的權責,現在也是歸到衛生福利部
作者: Vulpix (Sebastian)   2016-05-21 18:34:00
這個我大概知道,可是這樣聽起來是吃他們豆腐?業務承受單位本身也不「合法」、沒有依法成立應該說是依法受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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