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幾個著作權的問題

作者: ultratimes   2016-05-11 22:40:23
著作權法59條
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修改其
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但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
所以假設,我今天有個合法程式只能在Windows XP下跑
但因為現在系統都是Windows 10,導致我程式不能跑
自己把他修改成可以在10下面跑,是合法的嗎?
如果是PS4的遊戲,自行把他修改成可以在電腦上跑,是不是也合法?
這條法條也沒但書說有事先說明禁止者例外,只說限於自行使用耶
另外91條 91-1條,根據100條說91條第三項和91-1第三項
重製物如果是光碟者是非告訴乃論
如果是磁片,硬碟 USB隨身碟,那算是又回到告訴乃論了嗎?
這邊非告訴乃論的光碟,指的就只有DVD CD之類的光碟?
還是有擴大解釋為隨身碟?
有的老師說罪刑法定主義,所以法條寫光碟就不能亂擴充到隨身碟
但是很多法律往往都會擴大解釋 (例如領土包含領空 領海 反正隨他們解釋)
那盜版隨身碟,到底是不是告訴乃論之罪?這個"光碟"是否只能限定在光碟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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