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土地被竊佔的時效從何時起算?

作者: STNF2007 (@東皇戰影)   2016-05-07 15:45:57
如題 家裡是三合院 本來想說要打掉自蓋透天
所以請人來鑑界要分割 但是 有四人有產權
結果鑑界後發現我家後面被竊佔了 I__I 後面人家也是三合院
__
我家是底線那邊 後面被佔了I~I 一整個長度 寬大概快一坪
差不多1x坪吧 變成如果分割的話 我家只剩17坪地坪可建
變成4等份裡面最少的... 最後就沒分割了~
據我爸所說 那是我阿公時代 阿公出遠門的時候 對方越線偷蓋的
所以回來就已經蓋好 當時也不能怎樣 對方也比較有錢
至此想請問一下 有辦法討回來嗎? 會不會經過太久 時效方面 對方取得抗辯權?
又或者時效發生點 知有損害起 是在鑑界後開始計算還是分割後始得計算?
被吃掉的只能算我們家這份的 或者4個持由人共同分擔?
因為家父頭腦太呆板了 只想人情義理 上次說走法院
他居然回答 他清清白白的人 不可能去跟人家上法院
這什麼跟什麼...
所以想問問一下 板上專家們 該如何處理呢? 怕時效性問題討不回來了~
另外被吃的土地 有可能跟對方以地換地嗎? 謝謝~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05-07 16:16:00
清清白白的人不敢上法院?我還以為作奸犯科,或者通緝犯才不敢上法院
作者: STNF2007 (@東皇戰影)   2016-05-07 17:51:00
所以家父的觀念實在是... 唉
作者: chachabon (恰恰碰)   2016-05-07 18:10:00
申請不同年份的航照圖。就能知道大概的年代何時蓋的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6-05-07 18:50:00
一、刑事:  (一)竊佔罪為狀態犯說:    1.實務見解認為竊佔罪是狀態犯:自竊佔行為完成時犯罪即成立,以後之繼續竊佔,乃狀態之繼續,而非行為之繼續(最高法院刑事判例66年台上字第3118號參照。)    2.狀態犯之追訴權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因此本件追訴權時效業已完成。    3.本件縱為偵查,檢察官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2款為不起訴處分;即使起訴之後,法官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為免訴判決。  (二)竊佔罪為繼續犯說:    1.惟有學者認為竊佔罪是繼續犯:如認為竊佔罪係屬繼續犯,則竊佔者在未將不動產返還被害人以前,尚難認為犯罪行為終了,亦難認為犯罪完成既遂。    2.如依此說,本件追訴權時效尚未完成。    3.但此說實務不採。 二、民事:  (一)「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司法院釋字第107號解釋參照)  (二)「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不在本院釋字第一○七號解釋範圍之內,但依其性質,亦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司法院釋字第164號解釋參照)  (三)因此本件並不適用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之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可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及前段之規定,請求竊佔者拆屋還地。
作者: alawyer (alawyer)   2016-05-07 22:07:00
找律師。
作者: STNF2007 (@東皇戰影)   2016-05-08 01:13:00
謝謝各位
作者: syrmaticus (syrmaticus)   2016-05-11 21:46:00
釋字107.164號解釋,實質等同永遠可行使民767;若未登記,可能依民770時效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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