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女方友人
男方下稱甲女方下稱乙,雙方已同居二十年左右,未登記結婚,對外皆以夫妻相稱。
後因甲方外遇,想結束這段關係,承諾給乙方一筆金錢,要求分手。
乙方與甲方同居這段時間,乙亦將身上財產資助甲方事業週轉約一百多萬,目前乙方身上
已無任何財產。
想請教各位,甲方承諾給一筆分手費,應定性為借款或是贍養費?契約書應該如何寫較好?
本想定性為借款,再找公證人跟簽本票的方式,確保甲方會給錢,但是實際上他們並沒有
借款的事實。
把它定性為贍養費,因為擔心僅是事實上夫妻,若甲方不給錢後續處理還要舉證,也是造
成乙方二次傷害。
因為乙方後半輩子只能靠這一筆錢過活,身上也無任何財產,希望各位的幫忙,才在此請
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