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民事訴訟聲請傳證人問題

作者: mukekk (單純的幸福就好)   2016-02-22 23:15:05
請教各位法律先進
下周三(3/2)原告即將開民事言詞辯論庭,請求被告損害賠償
目前原告已傳喚兩位證人,即證人A與證人B均收到出庭作證通知
惟因遞送傳證人狀當時沒深思熟慮,現發現證人B不適合作證
傳證人B可能會誤事,打算傳另外一位更有利的證人C來作證
1.請問是否可以遞狀取消證人B的出庭通知?
並改由證人C來替代,總共是維持兩位證人出庭
若是明天遞狀追加證人,是否趕得及下禮拜開庭的時間
2.若取消證人B的出庭作證,若書狀理由寫證人B因故無法作證
若開庭當日若證人B出現在旁聽席,是否會有問題?
或是該如何修改書狀,或是該怎麼做?使得證人B可以旁聽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2-22 23:38:00
那就換對造傳 B 證人???
作者: volkov (官腔翻譯社)   2016-02-23 00:09:00
傳證人是門藝術
作者: mukekk (單純的幸福就好)   2016-02-23 00:28:00
證人B不會幫別人出庭,因為僅僅有信用瑕疵而不能作證
作者: windwater (風水)   2016-02-23 12:16:00
證人傳票都發了,就不可能取消,最多是法官認為你寫的有理由,之後再傳C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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