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ukekk (單純的幸ç¦å°±å¥½)
2016-02-22 23:15:05請教各位法律先進
下周三(3/2)原告即將開民事言詞辯論庭,請求被告損害賠償
目前原告已傳喚兩位證人,即證人A與證人B均收到出庭作證通知
惟因遞送傳證人狀當時沒深思熟慮,現發現證人B不適合作證
傳證人B可能會誤事,打算傳另外一位更有利的證人C來作證
1.請問是否可以遞狀取消證人B的出庭通知?
並改由證人C來替代,總共是維持兩位證人出庭
若是明天遞狀追加證人,是否趕得及下禮拜開庭的時間
2.若取消證人B的出庭作證,若書狀理由寫證人B因故無法作證
若開庭當日若證人B出現在旁聽席,是否會有問題?
或是該如何修改書狀,或是該怎麼做?使得證人B可以旁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