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被告傷害

作者: yuhungJ (UH)   2014-06-30 22:03:27
前兩個月在停車時 請我朋友先下去佔車位 掉頭回來要停
就看到有一台車在撞我朋友
我立刻下車拍打車窗及車身請他下車 將僵持一陣子後 我就離開(但他並未下車)
事後報警達成和解 (我的毀損罪及我朋友的傷害,息事寧人)
沒想到最近收到 地檢署寄來的傳票(他告我傷害)
請問 這可能會是甚麼情況呢??
1.他誣告?
2.精神傷害?
3.地檢署簡易偵查 提出當時和解證明就沒事?(但我沒傷害他@@?)
4.版友有什麼想法呢?
作者: niceshotse (頭文字K)   2014-06-30 22:24:00
去了才知道...看檢察官問你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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