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賣方未立標價是否可將意思表示撤銷

作者: JimmyWr ( jimmywr)   2014-06-22 13:00:19
各位好!不好意思,這邊方便讓我問一下民總轉學考的問題嗎?
我已經有把答案稍微做了個修改
謝謝! 題目如下:
(題目)
旅館主人H在旅館之每張用餐桌上擺有一籃桃子及「每顆新台幣四十元」的牌
子一個。在此家旅館點由〞蘆筍湯,炭烤牛肉及花椰菜,點心〞所組成,共計
新台幣四百五十元之餐點一份的顧客G,吃了放置在他餐桌上的兩顆桃子。G
認為這兩顆桃子是其所訂之餐點的點心,所以他拒絕爲這兩顆桃子另外再支付
新台幣八十元。
(一) G 之主張於法有據?此與當G 未看到擺設在籃子旁的牌子時之法律結果
是否相同?(15 分)
(二) 當 G 坐到餐桌之前,另一個顧客由於疏忽大意將該牌子藏在餐桌底下時
,H相對於G有哪些請求權?(15 分)
今天下午請教了個前輩,他告訴了我關於契約不成立可以提出民法179條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問題。於是我針對這個請求權,再第二個子題做了以下修改:
但第二個問題提到旅館主人可以,因表示行為錯誤而將意思表示撤銷之,
請問因為標價沒放好讓顧客以為是附贈之點心,以賣方的立場而言,對買方的
出賣的意思表示提出表示行為錯誤而撤銷,會不會很奇怪?
我覺得好像有點奇怪。在於老闆為什麼要將這個意思表示撤銷?
但是如果意思表示不撤銷,又要如何推定其買賣契約不成立?
才能開始寫後面的不當得利請求權。
如果題目是反過來問顧客可以對老闆以什麼樣的理由提出
支付價金的抗辯,我自己自擬了這個問題然後自行回答,如果板友有對我的答案有所
疑惑的,是否也能不妨煩請各位指教。
我比較沒有問題的是第一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我參考了參考書的寫法,問法和答法幾乎
八九不離十,但如果各位板友覺得我還有地方疏漏的,方便的話也可以幫我指點一下嗎,
謝謝!
我的答案如下:
擬答(一)
(一)按契約得依要約與承諾之合致而成立。所謂要約,係以訂立契約為目的,而喚起相對
人承諾之一種意思表示。要約一但成立後,要約人即應受拘束,民法第154條第1項參照。
如經相對人據以承諾,契約即成立。(民法第153條參照)
(二)本題旅館主人H在旅館之每張用餐桌上擺有一籃桃子及「每顆新台幣40元」,依上述
民法第154條規定,係屬要約。而顧客G吃了放置在餐桌上的兩顆桃子,係屬承諾。按民法
第153條,要約經相對人承諾,契約即成立。故顧客G須為這兩顆桃子支付新台幣80元。G
於法無據。
(三)顧客G未看到擺設在籃子旁的牌子,以為兩顆桃子是所訂餐點之點心,屬於動機錯誤
,動機錯誤之意思表示錯誤不可撤銷,G仍需支付新台幣80元。
兩者法律結果相同,顧客G都有支付兩顆桃子價金的義務。(民法第367條參照)。
擬答(二)第一種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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